Page 22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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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保險單據







                             一、保險單據與信用狀交易




                                  在信用狀交易實務上,倘申請人 (買方、進口商)  與受益人(賣
                             方、出口商)  係以 CIF 或 CIP 之貿易條件 (trade term)  訂定買賣契約

                             時,則依據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中 CIF 或 CIP 貿易條件之規
                             定,賣方須代買方購買保險 (即訂立保險契約),承保自出口地賣方完

                             成交貨且貨物運輸風險轉移買方承擔之地點 (CIF 條件為在指定裝載港
                             裝載於船舶上;CIP 條件為貨物於出口地指定地點交付運送人),至進

                             口地指定地點(目的港或目的地)之運送全程之運輸危險;而與交易相
                             關之信用狀即須規定所須提示之保險單據及保險投保之相關規定 (保

                             險金額、保險條款…等)。



                             二、保險單據之意義與種類


                             (一)保險單據之意義


                                  保險單據為保險公司或保險人確認保險契約成立的正式憑證,載

                             明保險人 (Assurer)  與被保險人 (Assured)  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權利及義

                             務之證明文件,並在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害或滅失時,在保險責任承保
                             範圍內,據此索賠之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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