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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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及/或“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等之文字表示;於此情況,顯係
一條件矛盾之信用狀,出口商應尋求信用狀修改,始能出貨。
(三)一套以上提單所涵蓋之貨物與併櫃 (LCL) 裝運
1. 併櫃裝運:
在貨櫃運輸實務,倘出口之貨物無法裝滿整隻貨櫃時,託運人
(出口商) 須將出口貨物運送至貨櫃集散站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由
運送人合併其貨主之貨物併櫃裝運 (Less Container Load) 出口,運抵
目的地先運送至貨櫃集散站拆櫃後再放貨,此即貨櫃運輸實務之「併
裝/分拆 (CFS/CFS 或 LCL/LCL)」;以此種貨櫃運輸方式運送貨物
時,運送單據會註記“ CFS/CFS 或 LCL/LCL”。
2. 一套以上提單所涵蓋之貨物:
依據 ISBP paragraph 114 之實務補充,倘提單表示在一貨櫃內之
貨物,係由該提單及其他一套或一套以上之其他提單所涵蓋,且該提
單敘明所有提單必須提出,或有類似旨趣之用語,此意指與此貨櫃有
關之所有提單必須一併提示,貨櫃始能放行;除非所有提單依據同一
信用狀一併提示,否則該提單不可接受;此種註記係屬併櫃貨物運送
實務之記載,通常係用於在出口地併裝於同一貨櫃之數批貨物,屬超
過一個以上之出口商所有,但此貨櫃運抵進口地,則屬同一進口商所
有之情況;因此,並非所有以「併裝/分拆」裝運貨物之運送單據皆有
如此記載。
3. 相關案例:
問題:ISBP (645) paragraph 99 是否暗示涵蓋併裝貨物之提單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