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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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述】
依據 ISBP645 paragraph99 (即 ISBP 2007 revision paragraph 114) 之實務
補充:倘提單表示在一貨櫃內之貨物,係由該提單及其他一套或一套以上之
其他提單所涵蓋,且該提單敘明所有提單必須提出,或有類似旨趣之用語,
此意指與此貨櫃有關之所有提單必須一併提示,貨櫃始能放行;除非所有提
單依據同一信用狀一併提示,否則該提單不可接受。
此種敘述似乎有礙貨物併裝之實務。依該說明,提單不得有任何提及貨
物併裝之註記 (如 LCL 或其他類似用語)。因此本案例提問人決定改變其以往
縱顯示併櫃仍接受提單之實務。【編註:此應屬本案例提問人對 ISBP645
paragraph99 (即 ISBP 2007 revision paragraph 114) 之誤解,該實務補充僅敘
明倘運送單據有此記載時,相關單據之處理;但此實務補充並未表明禁止併
裝,亦未禁止註記“LCL/LCL”或類似用語】。
【分析與結論】
S 國專家群之分析:
海運提單必須符合 UCP 500 第 23 條 (UCP600 第 20 條) 及其他相關運送
條款規定,而這些規定並未禁止併裝。
S 國專家群之結論:
如前述,提單上表明或顯示貨物併裝,不得被做為拒絕單據的理由。
S 國的信用狀專家群認為,ISBP paragraph99,係指信用狀所述之貨品,
而非貨櫃內所裝之貨品。因此,於一貨櫃內給予單一受貨人 (亦即,信用狀
申請人) 所有商品,必須包含於單一提單中;或如包含於一套以上提單者,
所有提單必須提示,以容許該貨櫃中之全部貨品得以交付該受貨人 (此即前
述在出口地同一貨櫃中之貨物屬一個以上出口商出貨後之併櫃,但此貨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