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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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二】
假設您有閒置資金 100 萬元,向中華票券承作 RP 交易,雙方約定承作
天期為 30 天,議定利率為 2.5%,則到期金額(扣繳後)為﹕
附條件交易利息=$1,000,000×2.5%×30/365=$2,055
扣繳稅款=$2,055×10%=205
到期金額 (扣繳後) 為﹕
$1,000,000+$2,055-205=$1,001,850
(2) 債券附賣回交易 (RS):指投資人將持有之債券售予債券交易
商,約定於特定日期按約定利率、價格自債券交易商買回。適
用於持有債券的投資人,當臨時需要短期資金時,以債券向承
作之債券交易商調度短期資金,投資人係利息支出故無扣繳所
得稅。
【例題三】
假設您將持有之債券,向中華票券承作附賣回交易,金額為 100 萬元,
約定承作天期為 30 天,議定附賣回利率為 3%,則到期金額為﹕
附條件交易利息=$1,000,000×3%×30/365=$2,740
即投資人到期時,應付之金額為﹕
到期金額為﹕$1,000,000+$2,740=$1,00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