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P. 85
共用一部份母公司的額度
其後,我國開放 OBU 境外金融帳戶之設立,乃有一些台商在境外開設
紙上公司 (Paper company),而以此子公司名義投資中國,或其他國家。這
些子公司大都是從事生產或加工製造,因此也需要購料及週轉資金。
一般新設的公司、新往來的客戶、規模還小的境外客戶,都是以海外
公司,共用母公司某一部份額度的方式與銀行往來。
我在台灣主持過許多聯貸簽約典禮,這些公司都有海外投資,因此都
以母公司借款,而與海外子公司共同使用。有的是一部份共同使用,有的
是全部共同使用。由於共用一部份台灣母公司的額度,因此授信風險主要
是看台灣之母公司。
共用全部母公司的額度
再次,台商生產外移更多,其海外工廠的規模甚至已超越台灣者,因
此乃要求全部共用台灣母公司的額度。授信之風險也要看海外之投資企
業。
若是小型之境外公司與母公司共同借款,則母公司及其負責人,必須
擔任連保人或共同發票人。若有二家公司共同出資,也須共同擔任連保
人,或按出資比例擔任連保人。
境外公司獨立申請額度
有許多國內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剛開始時共用母公司額度,共同
提供擔保品。經一段時間後,這家子公司或想獨立申辦額度。尤其是績效
良好之高科技公司之子公司,更是如此。
銀行對原是本行之舊客戶,到境外設子公司之情況,原本就已有瞭
解,自可掌控風險。若非原是本行客戶,則應以有擔保及較小金額的方
式,先嘗試承做。
第4 章 降低海外授信風險的策略 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