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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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用一部份母公司的額度


                            其後,我國開放 OBU 境外金融帳戶之設立,乃有一些台商在境外開設
                       紙上公司 (Paper  company),而以此子公司名義投資中國,或其他國家。這

                       些子公司大都是從事生產或加工製造,因此也需要購料及週轉資金。
                            一般新設的公司、新往來的客戶、規模還小的境外客戶,都是以海外
                       公司,共用母公司某一部份額度的方式與銀行往來。

                            我在台灣主持過許多聯貸簽約典禮,這些公司都有海外投資,因此都

                       以母公司借款,而與海外子公司共同使用。有的是一部份共同使用,有的
                       是全部共同使用。由於共用一部份台灣母公司的額度,因此授信風險主要
                       是看台灣之母公司。



                         共用全部母公司的額度


                            再次,台商生產外移更多,其海外工廠的規模甚至已超越台灣者,因

                       此乃要求全部共用台灣母公司的額度。授信之風險也要看海外之投資企
                       業。
                            若是小型之境外公司與母公司共同借款,則母公司及其負責人,必須

                       擔任連保人或共同發票人。若有二家公司共同出資,也須共同擔任連保
                       人,或按出資比例擔任連保人。



                         境外公司獨立申請額度


                            有許多國內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剛開始時共用母公司額度,共同
                       提供擔保品。經一段時間後,這家子公司或想獨立申辦額度。尤其是績效

                       良好之高科技公司之子公司,更是如此。
                            銀行對原是本行之舊客戶,到境外設子公司之情況,原本就已有瞭

                       解,自可掌控風險。若非原是本行客戶,則應以有擔保及較小金額的方
                       式,先嘗試承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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