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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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海外授信的方式






                         以聯合授信方式承做


                            銀行對授信金額龐大、客戶往來銀行眾多、風險較大之授信,往往以
                       聯貸方式,共同承貸。在一定參貸金額或百分比以上之銀行,都可掛名共

                       同主辦行,而其金額以下之銀行則為參貸行。各銀行除爭取做主辦行外,
                       都想再爭取為管理行。
                            海外客戶的聯貸,因需要各種不同幣別之授信,故需組成一個跨國籍

                       銀行的聯貸,例如與泰國或越南當地的銀行,一起舉辦一筆聯貸,一起擔
                       任共同主辦行。



                         以自貸方式承做


                            銀行對金額較小,或以本行為主力往來銀行之客戶,則以自貸方式,
                       給予授信。其授信契約及條件,較聯貸更為簡單。其授信之注意要點,與

                       聯貸相似,不贅。
                            台灣之國際金融分行 (OBU),亦做為國內營業單位海外授信之掛帳單

                       位。在越南、泰國及其他海外分行,每天都有許多自貸案,都掛在分行自
                       己之帳上。

                            各銀行對海外營業單位都分別參照各別國家的法律與規定,訂有授信
                       政策及規範,對其主管也都有不同金額之授權,而超過授權之案件,才須

                       報請總行核准。









                                                                      第4 章  降低海外授信風險的策略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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