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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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海外授信的方式
以聯合授信方式承做
銀行對授信金額龐大、客戶往來銀行眾多、風險較大之授信,往往以
聯貸方式,共同承貸。在一定參貸金額或百分比以上之銀行,都可掛名共
同主辦行,而其金額以下之銀行則為參貸行。各銀行除爭取做主辦行外,
都想再爭取為管理行。
海外客戶的聯貸,因需要各種不同幣別之授信,故需組成一個跨國籍
銀行的聯貸,例如與泰國或越南當地的銀行,一起舉辦一筆聯貸,一起擔
任共同主辦行。
以自貸方式承做
銀行對金額較小,或以本行為主力往來銀行之客戶,則以自貸方式,
給予授信。其授信契約及條件,較聯貸更為簡單。其授信之注意要點,與
聯貸相似,不贅。
台灣之國際金融分行 (OBU),亦做為國內營業單位海外授信之掛帳單
位。在越南、泰國及其他海外分行,每天都有許多自貸案,都掛在分行自
己之帳上。
各銀行對海外營業單位都分別參照各別國家的法律與規定,訂有授信
政策及規範,對其主管也都有不同金額之授權,而超過授權之案件,才須
報請總行核准。
第4 章 降低海外授信風險的策略 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