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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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因風險的不確定性而違背伊斯蘭教義。

                                1. 貸款業務

                                       傳統銀行之貸款業務,是由銀行經過授信評估後,再給

                                  予貸款人資金融通,貸款人於每月繳付貸款本息,銀行即可
                                  從中賺取利息收入。銀行和貸款人之間是基於債權債務的關

                                  係,銀行會較注重於貸款人本身的履約風險,因而許多傳統
                                  銀行皆規定貸款人須附上動產或不動產抵押品,或要求貸款

                                  人須以銀行為受益人投保保險,以保障銀行的放款業務;而
                                  伊斯蘭銀行因為禁止收付利息,使得伊斯蘭銀行貸款業務之

                                  運作即無法建立在債務契約上,而改以銷售契約取代;一般
                                  之方式為由銀行先行買下貸款人所須資產,再以本利銷售

                                  (Murabaha)  模式轉賣給貸款人,貸款人分期付款償還本金
                                  及事先約定應給付之利潤。由於在客戶尚未還清貸款前,資

                                  產的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所以銀行較注重資產價值的波動
                                  更甚於客戶的還款能力。

                                       對於消費性耐久財如汽車、家電或房屋修繕等,傳統銀
                                  行亦提供客戶融資的服務,客戶按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分期

                                  付款。許多伊斯蘭銀行也提供類似的融資服務,但伊斯蘭銀
                                  行的運作方式是先將耐久財買下,再以租賃 (Ijara)  的方式

                                  租給客戶,並於租約到期時將耐久財賣給客戶。這種方式雖
                                  然可以使伊斯蘭銀行在租賃期間仍擁有耐久財的所有權,但

                                  也因而需承擔租賃期間耐久財可能產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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