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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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進行投資活動,則伊斯蘭銀行以投資者的身分提供資金給客
戶,客戶再把這筆資金進行投資運用及管理。銀行的角色純為資
金提供者,其享有該筆資金及所有投資標的之所有權,但不得干
預該投資的執行 (但仍享有監督的權利),銀行只能以合夥的方式
和客戶約定分享投資獲利的比例;但若投資產生虧損時,銀行需
承擔其投資金額範圍內的有限損失責任。對客戶而言,其需為該
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及負擔管理責任 (Mudarib),但不享有所有
權,只能透過良好的管理方式來分享其中的獲利,借貸金額範圍
內的虧損由銀行承擔,但原則必須是在客戶已盡其維持投資正常
操作義務的條件上,否則,若因客戶的疏失或偽造而造成損失
者,其仍需負擔全部責任。
在投資標的限制上,可分為 Mudarabah Muqayyadah (受限
制的 Mudarabah) 與 Mudarabah Mutlaqah ( 不 受限制的
Mudarabah) ,前者 是讓資金提供者可以限制資金管理者
(Mudarib) 選擇投資標的;而後者則讓資金管理者可以自由選取
對其有利的投資標的,但所選擇的標的必須符合伊斯蘭教義。
上述方式為客戶向銀行的融資,另外在實務的運用上,伊斯
蘭銀行的投資存款戶也可選擇 Mudarabah 的方式來賺取「利潤」
收入,即客戶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充當資金提供者,而銀行則
為資金的管理者 (Mudarib),負責資金的投資和運用,存戶則可
以分享投資所得的利潤。然而,一般伊斯蘭銀行之長期融資業務
較少使用 Mudarabah,因其具有高風險的性質,因而大部分是運
用在短期的業務上,以降低銀行的損失風險及保障資金的回收。
此外,在 Mudarabah 方式中必須是以現金參與投資,因為一
般資產的價值容易變動或不易估計,常會產生投機的行為而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