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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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蘭組織將 Riba 之定義予以標準化,其解釋為:Riba 是指資金
之借入方支付資金借出方之額外報酬,其至少需符合四項特性:
(1) 係屬正值,且為事先約定之固定金額;(2) 對其支付之期間和
金額,須與貸款相互連結;(3) 需保證其支付,而不論其借款人
之收入或借款之目的;(4) 為受認可之債務,並可強制取得。
根據劉天明 (2000) 對 Riba 一詞的整理提出:學者們在分析
Riba 的危害性時,有不同層面的側重,但大多傾向於認定利息是
一種不勞而獲的收入,只會鼓勵人們放棄誠實的勞動;光靠利息
收入過著寄生生活,從而使人淪為腐化墮落,使整個社會結構遭
到侵蝕破壞。西方的一些經濟學家,錯把利息視為是一種對延後
消費的報酬,即把金錢和時間都當作商品,利息就是換取它們所
支付的價格。虔誠的穆斯林則認為,財富的增長只能透過勞動來
實現,錢本身是不會生出更多的錢來的,一個人正當的收入,只
應當做反映出他對社會的貢獻;錢不是商品,時間本身也是沒有
價值的,Riba 將導致窮人更窮、富人更富,擴大了社會貧富之間
的差距,違反了伊斯蘭教精神。還有的觀點認為,Riba 的來往,
使市場中的貨幣流通量無經濟合理性根據的增加,這種不是透過
產品生產的增加而增值的貨幣,將加劇通貨膨脹的壓力。
(二)禁止具有風險性 (Gharar) 的交易
伊斯蘭金融學家將 Gharar 定義為具有風險或不確定性的商
業行為,其主要的特徵是買賣雙方所交易的商品,其特質為無法
確知及衡量,且商品的存在是不確定的。買方既無法事前檢視實
體商品,賣方在交易時可能也未擁有該商品,因而具有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