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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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商業貴族大肆發放高利貸牟取暴利,導致貧富兩極急劇分化,
                             許多自由民紛紛破產而淪為奴隸。針對這種弊端,穆罕默德在創

                             立伊斯蘭教的過程中,吸收了猶太教  (Judaism)  和基督教宗教中
                             關於反對放債取利的思想,故以阿拉的名義在《古蘭經》中明確

                             宣佈禁止放債取利,並且譴責收取重利者,此即伊斯蘭教禁止收
                             付利息之源由。後來,法學家把這一規定予以擴大解釋,導致許

                             多關於物品的交易,諸如數量不等值或一方延期交付的情形,都
                             視為存在著利息。

                                  由於現代金融發展的時空背景不同,對於 Riba 的定義及其
                             所涵蓋的範圍,可說是伊斯蘭學界極具爭議之處。但一般而言,

                             廣義的 Riba 除了利息收入外,也包括高利貸收入、使用不當手
                             段 (如詐欺、賭博、投機取巧等)  所獲得的收入等。因而 Riba 的

                             真義不僅是強調收益之合法性,亦須具有等值的特性,例如貨幣
                             上象徵的價值並非其真實的價值,因而便不能因貨幣而衍生出利

                             息。穆斯林不論在任何利率水準上或出自任何目的,都不允許收
                             付利息;但象徵著個人努力和進取精神所獲得的利潤,則應該大

                             力提倡,因為其具有生產的特質,並非不勞而獲。所以,可以將
                             利潤當做為其生產所應得的報酬。

                                  伊斯蘭經濟強調財產權的保護及契約約束的力量,並由伊斯
                             蘭律法 (Shariah)  維護消費者,免遭受剝削或不公平對待,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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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 (Riba) 的禁止正為實現此一目的 。
                                  為了使伊斯蘭金融機構得以更有效的運作,目前已由國際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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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禁止利息收付不單為伊斯蘭教所實行,興都教 (Hinduism)、佛教
                               (Buddhism)、猶太教 (Judaism)  及基督宗教 (Christianity)  亦對利息有廣義
                               及狹義之限制 (Zamir Iqbal &Abbas Mirakho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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