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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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債券、定存或其他附有孳息的金融商品,以維持保險公司
                                的資金流動性,此將違反伊斯蘭教禁止利息收付之規定。

                             4. 非清真 (Haram) 事業之投資


                                    傳統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時,可能會以傳統銀行業、保
                                險業及其它非清真 (Halal)  事業為投資標的,其交易將涉及

                                利息收付及有違伊斯蘭金融對於清真的規定。

                               然而,傳統保險以風險分攤設立的原則,卻與伊斯蘭教互助

                           合作的精神一致;即透過大數法則 (Law of Large Numbers),將
                           資金集合運用以分散風險,約定當其中的會員遭受契約上的意外

                           事故而產生損失時,將可獲得保險的賠償;讓未遭遇損失的大多
                           數人,協助遭遇損失的少數人,使其具有交叉補貼的互助效果,

                           符合伊斯蘭教教義所提倡的相互救濟精神。因而,伊斯蘭保險
                           (Takaful)  便是引用傳統保險的「補償原則」及「風險分攤」原

                           理來運作,提供穆斯林類似於傳統保險功能的保險商品,以保障

                           穆斯林的生活安定,避免因意外事故使財產損失而導致生活陷入
                           困境。
                               為了落實伊斯蘭教之商業倫理,避免違反伊斯蘭教對於利

                           息、投機及清真等方面的規定,因而伊斯蘭保險的運作,具有下

                           列特性:

                             a. 損益共用原則:

                                    傳統保險是保戶透過保險將風險轉嫁,由保險公司承
                                擔,保戶無法分享保險公司的獲利;而伊斯蘭保險的保戶,

                                是透過風險分攤的方式參與伊斯蘭保險,因而保戶可分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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