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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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債券、定存或其他附有孳息的金融商品,以維持保險公司
的資金流動性,此將違反伊斯蘭教禁止利息收付之規定。
4. 非清真 (Haram) 事業之投資
傳統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時,可能會以傳統銀行業、保
險業及其它非清真 (Halal) 事業為投資標的,其交易將涉及
利息收付及有違伊斯蘭金融對於清真的規定。
然而,傳統保險以風險分攤設立的原則,卻與伊斯蘭教互助
合作的精神一致;即透過大數法則 (Law of Large Numbers),將
資金集合運用以分散風險,約定當其中的會員遭受契約上的意外
事故而產生損失時,將可獲得保險的賠償;讓未遭遇損失的大多
數人,協助遭遇損失的少數人,使其具有交叉補貼的互助效果,
符合伊斯蘭教教義所提倡的相互救濟精神。因而,伊斯蘭保險
(Takaful) 便是引用傳統保險的「補償原則」及「風險分攤」原
理來運作,提供穆斯林類似於傳統保險功能的保險商品,以保障
穆斯林的生活安定,避免因意外事故使財產損失而導致生活陷入
困境。
為了落實伊斯蘭教之商業倫理,避免違反伊斯蘭教對於利
息、投機及清真等方面的規定,因而伊斯蘭保險的運作,具有下
列特性:
a. 損益共用原則:
傳統保險是保戶透過保險將風險轉嫁,由保險公司承
擔,保戶無法分享保險公司的獲利;而伊斯蘭保險的保戶,
是透過風險分攤的方式參與伊斯蘭保險,因而保戶可分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