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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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蘭教義之規範。簡言之,其主要違背之處如下所述:

                                1. 為風險性 (Gharar) 之投資

                                       由於一般保險商品皆建立在「損失具有不確定性」的假

                                  設下,此種「不確定性」將使投資具有風險性質 (Gharar),
                                  意即損失發生的機率並非固定不變,投資人無法事先得知損

                                  失何時發生,亦無法估計損失發生的嚴重程度 (severity)。
                                  對投資人而言,若未具充分的資訊來衡量風險,將可能導致

                                  保險保障並無法合理反映出風險。而且,傳統保險以人之生
                                  命身體或物之財產權作為保險標的,亦有違伊斯蘭教關於對

                                  價關係之規定,認為生命之價值不應以金錢來衡量。

                                2. 具有賭博 (Maysir) 之特性

                                       保險是一種兼具投機及賭博 (Maysir)  性質的金融商

                                  品,投保人若於保險期間內未發生保險事故,則投保人所繳
                                  付的保險費將歸保險公司所有,但若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則投保人將可能獲得比投入的資金為多的理賠金額;
                                  所以,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皆以損失發生的機率為其賭博的籌

                                  碼,從伊斯蘭教的觀點來看,其將可能導致不公平的資金分
                                  配。

                                3. 違反禁止利息 (Riba) 收付之規定


                                       保險公司的財務結構較為特殊,向保戶收取之保險費其
                                  性質為公司之負債,因而需以穩定的長期收入來支應其準備

                                  金需求;保險公司為了追求穩定的資金報酬,往往將大部分
                                  的資金投資在具有固定利息 (Riba)  收益的金融商品,如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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