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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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蘭教義之規範。簡言之,其主要違背之處如下所述:
1. 為風險性 (Gharar) 之投資
由於一般保險商品皆建立在「損失具有不確定性」的假
設下,此種「不確定性」將使投資具有風險性質 (Gharar),
意即損失發生的機率並非固定不變,投資人無法事先得知損
失何時發生,亦無法估計損失發生的嚴重程度 (severity)。
對投資人而言,若未具充分的資訊來衡量風險,將可能導致
保險保障並無法合理反映出風險。而且,傳統保險以人之生
命身體或物之財產權作為保險標的,亦有違伊斯蘭教關於對
價關係之規定,認為生命之價值不應以金錢來衡量。
2. 具有賭博 (Maysir) 之特性
保險是一種兼具投機及賭博 (Maysir) 性質的金融商
品,投保人若於保險期間內未發生保險事故,則投保人所繳
付的保險費將歸保險公司所有,但若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則投保人將可能獲得比投入的資金為多的理賠金額;
所以,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皆以損失發生的機率為其賭博的籌
碼,從伊斯蘭教的觀點來看,其將可能導致不公平的資金分
配。
3. 違反禁止利息 (Riba) 收付之規定
保險公司的財務結構較為特殊,向保戶收取之保險費其
性質為公司之負債,因而需以穩定的長期收入來支應其準備
金需求;保險公司為了追求穩定的資金報酬,往往將大部分
的資金投資在具有固定利息 (Riba) 收益的金融商品,如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