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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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83
f. 信託占有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 (附標的物明細表) 二份。
(附件三)
g. 動產擔保交易 (信託占有) 登記證明書二份。(附件四)
h. 登記費新台幣參佰元正匯票乙紙。
i. 如有其他文件,則每件二份。
(2) 登記機關
信託占有之登記,得按標的物品類及所在地,分別以經濟部
工業局或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登記機關。但諸
如原料、半製品、成品、農林漁牧產品及牲畜等品類,凡規
定授權標的物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代為登記者,得
逕向被授權之機關申請登記。
(3) 登記有效區域
依動產擔保交易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有
效區域,以其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為限」。
(4) 登記有效期間
信託占有登記之有效期間應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9 條之規
定,即其有效期間從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自登記之
日起有效期間為一年。惟應注意者,登記有效期間係自登記
之日始,不得溯及既往。又依本條規定,登記有效期間屆滿
之前 30 日內,債權人得聲請延長期限,其效力自原登記期
滿之次日開始。此項延長期間登記,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
年,惟本法並無延長次數之限制。延長登記之手續應比照原
始契約登記手續辦理之,登記機關並應通知債務人使其知
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