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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所附「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內列品類為限。
(四)受理信託占有之手續
1. 信託占有著重對人之信用,故受託人是否殷實,其營運是否良
好,用途是否正當,還款來源是否確實等,事前應詳加注意。
2. 凡申請遠期信用狀、機器貨款等貨款,經約定或批示應就進口
物資辦理信託占有者,應囑該客戶準備信託占有登記所需各項
文件,並於接到國外營業部或外匯指定單位之信用狀副本時,
應即提出登記之申請,俟辦妥信託占有登記手續後始准由承辦
單位備函國外營業部或外匯指定單位贖單。
3. 簽訂動產信託收據
信託占有須以受託人之開立信託收據為要件。即信託占有之成
立,受託人須向信託人出具書面文件,為標的物之說明,並載
明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此即所謂信託收據。信託收據
開立之後,仍應為信託占有之登記,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 5 條)。動產信託收據如附件一。
4. 信託占有之登記
(1) 登記應備書件
除上述動產信託收據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附標的物明細
表,騎縫處借保戶均應蓋章) 外,另應徵提下列文件:
a. 動產擔保交易 (信託占有) 登記證明書二份。(附件二)
b.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二份。
c. 切結書三份 (一份留底)。
d. 印鑑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 (公司及負責人)。
e. 公司執照 (經濟部) 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