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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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85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00 元以下之
罰金。(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
損,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 4,000 元以下之罰金。(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9 條)
3. 標的物之危險負擔:
在雙務契約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債務給
付不能,其因給付所生之損失,謂之危險。此損失應由當事人
何方負擔,謂之危險負擔。信託占有標的物之所有權屬信託人
(貨款行庫),而其占有管理卻歸受託人 (借款廠商),其標的物遇
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如天災地變) 致受毀損者,其
危險應由何人負擔?本法第 13 條特予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標的
物之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以杜爭端。
六、信託占有之註銷
(一)遠期信用狀之進口押匯墊款或其他貨款到期,經借款人償還後,
得辦理信託占有註銷登記。
(二)自國外進口機械到岸贖單提貨並進廠安裝完妥後,應即辦信託占
有登記之註銷,同時設定動產抵押設定登記。
(三)應檢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信託占有。
1. 動產信託占有註銷登記申請書三份。
2. 動產信託占有登記證明書 (附動產信託收據) 正副本各乙份。
(四)信託占有註銷實務範例如附件六。
(五)信託占有註銷同時辦理動產抵押權登記實例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