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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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85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00 元以下之
                                         罰金。(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
                                         損,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 4,000 元以下之罰金。(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9 條)
                                    3. 標的物之危險負擔:

                                      在雙務契約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債務給
                                      付不能,其因給付所生之損失,謂之危險。此損失應由當事人

                                      何方負擔,謂之危險負擔。信託占有標的物之所有權屬信託人
                                      (貨款行庫),而其占有管理卻歸受託人 (借款廠商),其標的物遇

                                      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如天災地變)  致受毀損者,其

                                      危險應由何人負擔?本法第 13 條特予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標的
                                      物之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以杜爭端。


                             六、信託占有之註銷

                             (一)遠期信用狀之進口押匯墊款或其他貨款到期,經借款人償還後,
                                    得辦理信託占有註銷登記。

                             (二)自國外進口機械到岸贖單提貨並進廠安裝完妥後,應即辦信託占
                                    有登記之註銷,同時設定動產抵押設定登記。

                             (三)應檢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信託占有。
                                    1. 動產信託占有註銷登記申請書三份。

                                    2. 動產信託占有登記證明書 (附動產信託收據) 正副本各乙份。
                             (四)信託占有註銷實務範例如附件六。

                             (五)信託占有註銷同時辦理動產抵押權登記實例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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