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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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37
之內容數量及包裝,運送人並不清楚,因此運送人為規避責任,通常會在提
單上註明「內容不知」(Content Unknow) 條款,諸如“Shipper’s Load and
Count”-託運人自行裝運及點件,或“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內容係託
運人自報。以免除責任,此種提單在早期視為不清潔提單,不為押匯銀行接
受,但貨櫃運送大為流行後,國際貿易相關業者認為運送人只要將貨櫃由出
口地運至目的地,而保持其封籤完好如初,將貨櫃交予進口商,即認為其已
履行運送責任,所以 2007 年 UCP600 第 26 條 b 項曾有相同規定,銀行將接
受運送人在運送單據上載有類似「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Shipper’s Load and
Count) 及「據託運人稱內裝」(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 等免除運送人責任
之字句。此種觀點之改變,誠屬考量運送人在貨櫃運輸整櫃裝載 (Full
Container Load) 未能參與託運人裝櫃作業之權宜措施。
來函所述,筆者認為開狀銀行拒付之原因可能為下列二者之一:
其一、L/C 特別條款載明提單上載有「內容不明」(Content Unknow) 條
款不接受。
其二、併櫃裝載之貨櫃提單上載明「內容不明」條款,貨櫃運輸之貨櫃
裝載除整櫃裝載外尚有併櫃裝載 (Less Container Load,簡稱 LCL),此裝載過
程係託運人託運之貨物不足裝滿一櫃,或足夠裝滿一櫃,但由於某種因素無
法自行裝櫃,由託運人裝貨物送到運送人在出口地之貨櫃集散場,交由集散
場之管理人員,將數個 (或一個) 託運人之貨物併裝於同一貨櫃內,運往目的
地之方式,此種併櫃裝載運送人參與裝櫃,貨物數量是否短少、包裝是否破
損,或不適合於運輸,運送人當然知道,在此種併櫃裝載運送人所簽發之提
單,若仍載明類似「內容不知」(Content Unknow) 條款,似乎運送人有逃避
責任之意圖,登載此種條款之併櫃提單不為貿易相關業者所接受,不能與整
櫃裝載之情形相提併論,當然為開狀銀行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