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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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出口之產品數量少,大都以併櫃 (LCL) 方式裝運,最近出口乙
批,併櫃提單上載明 “SHIPPER’S LOAD AND COUNT” 為押匯銀行視為瑕
疵,改以託收辦理,合理嗎?
國際貿易傳統之貨物運送實務,依提單上之運送條款,運送人收到託運
人 (shipper) 之貨物後,雖然不必檢查,亦不必證明貨物之內容,但運送人實
有將貨物依託運人交貨時之原狀,將貨物運抵目的地交付進口商之義務,因
此運送人在收受貨物時,必須檢查託運貨物之數量有無短缺,包裝有無破
損,或包裝貨物是否經得起運輸途中不可避免的磨損,如發現貨物交運時,
貨物數量短少或包裝破損等瑕疵時,運送人為了免除責任,往往在提單上登
載該等瑕疵之事實,藉以免除貨物發生索賠之責任,此種有登載瑕疵情形之
提單稱為「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此種提單在以信用狀為付款條件之
交易,除非信用狀內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銀行都拒絕接受。
70 年代開始貨櫃運輸 (Door to Door Service) 方式漸漸取代傳統之港口對
港口之運輸,貨物之裝載,亦由運送人代為裝載向前延伸改由託運人自行裝
載,由於貨櫃運輸,通常由運送人將貨櫃送交至託運人倉庫後,託運人自行
裝櫃點數 (Shipper’s Load and Count) 裝妥後由託運人上鎖 (或封籤),而後運
至貨櫃場交給運送人,經海關驗貨後再加封籤,以備裝船出口,貨櫃內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