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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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狀  139






                             二、何時投保?

                                 保險本具不確定之原則,若明知貨已受損其保險不生效力,我國保險

                             法第 51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物的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減
                             者,其契約無效,但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悉危險
                             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訂約時,僅保險人知保險已消滅者,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據此,投保手續必須在運送風險開始前辦理,

                             以期保險當事人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都能立於公平合理之地位。
                                 然而為配合實務上之需要,投保之時機因進出口業務之劃分而有所區
                             別,茲簡述如下:


                             (一)出口業務 (在 CIF 及 CIP 價格條件下)


                                 由於出口保險需要船名船次及開航日期 (空運時則需提單號碼及起飛日

                             期),故許多人之投保時間往往在貨物上船 (機)  及取得提單以後,銀行押匯
                             以前,如此作法,雖較為方便,卻略冒風險。設若在投保手續辦妥之前,貨

                             物裝船以後遭受意外事故,其所引起損失究應由誰負責,一般而言,保險人
                             對於接受保險以前之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因此為謹慎起見,保險最好在向船公司簽訂 S/O (裝貨單) 並辦理報關事
                             宜,同時辦理投保,若一時資料不全或不能確定,可先將投保單送交保險

                             人,隨後再將資料補全,通知船名與開船日期,如此則萬無一失。
                                 UCP600 第 28 條亦規定保險單之生效日期不得遲於裝船 (或發貨或接管)

                             之日期否則銀行將予拒絕接受。


                             (二)進口業務 (在 FOB 或 CFR 價格條件下)


                                 鑑於銀行作業上之要求,投保總是在開狀之前或者同時辦理之。只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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