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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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借款債權已轉讓他人
緣 台 端 前 向 本 行 ( 社、會 ) 借款 本金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遲延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雙方 立有 借 據
一 紙 為 憑 ,前開本 息 經 約 定於民國 年 月 日 清 償 。 惟 今
之本
息債
日將對台
端
月
年
本
於
)
某行
第
讓 行 ( 社、會 ( 社、會 ) 已 於民國 , 茲 為 保 障 貴 我 雙方 權 益 , 特依 民法 權
297 條規定 函 告 之。
四、催告清償債務,否則將行使抵押權
台 端 前 向 本 行 ( 社、會 ) 借款 本金新 臺 幣 若 干 元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遲延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雙方 立有 借 據 一 紙
為 憑 ,本 行 ( 社、會 ) 亦 已 將 借款 本金 交付 台 端 ,並以所
有之 坐落 ○○ 縣市 ○○ 鄉 ○○ 段 ○○ 小 段 ○○○ 號 土 地 暨 其
上同 段 第 ○○ 號建 物 為本 行 ( 社、會 ) 設 定 抵押 權以 擔保 是
項 債 務。前開本 息 經 約 定於民國 年 月 日 清 償 或已 因 該
借 據第 條之規定 提 前 到 期, 惟查 台 端 屆 期 均 未 償還 , 至
今 累 計 尚 欠 若 干 元 未 清 償 ,經本 行 ( 社、會 ) 多 次 與 台 端
聯 絡 ,台 端 均 無 善 意 回應, 嚴 重 影響 本 行 ( 社、會 ) 權 益 。
為此本人 特 此信 函 敬 告 台 端 , 希 於文 到 若 干 日內 出 面 向 本人
清 償 前 揭 欠 款 完 畢, 逾 時本人將 循 法律 途 徑 聲 請 拍 賣 抵押 物
取 償 ,相關 函 達 ,幸 勿 自 誤 為 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