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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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借款債權已轉讓他人


                         緣     台  端 前  向  本  行   (  社、會  )   借款  本金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遲延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雙方  立有  借 據

                     一 紙 為  憑  ,前開本    息 經 約  定於民國       年    月     日  清  償  。  惟 今
                                                                   之本
                                                                        息債
                                                        日將對台
                                                                 端
                                                    月



                                               年
                     本
                       於
                                       )
                         某行
                                                                            第
                     讓  行   (  社、會   (  社、會 )   已  於民國 ,  茲  為  保  障  貴  我  雙方  權  益  ,  特依  民法  權
                     297  條規定  函  告  之。
                     四、催告清償債務,否則將行使抵押權

                         台  端  前  向 本  行   (  社、會  )   借款  本金新  臺  幣  若  干 元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遲延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雙方  立有  借  據  一 紙
                     為  憑  ,本  行   (  社、會  )   亦  已  將  借款  本金  交付     台  端 ,並以所
                     有之  坐落   ○○  縣市   ○○  鄉  ○○  段  ○○  小 段 ○○○    號  土  地  暨 其
                     上同  段  第  ○○  號建  物  為本  行  (  社、會  )   設 定  抵押  權以  擔保  是
                     項 債 務。前開本      息  經 約 定於民國        年    月    日  清  償  或已  因 該
                     借 據第      條之規定    提 前 到  期,  惟查     台 端 屆 期  均  未  償還  , 至
                     今  累  計  尚  欠  若  干  元 未  清  償  ,經本  行   (  社、會  )   多  次 與     台  端

                     聯  絡  ,台  端  均  無  善 意  回應,  嚴  重  影響  本  行   (  社、會  )   權  益  。
                     為此本人     特  此信  函 敬 告 台  端  ,  希  於文  到 若 干 日內  出  面  向  本人

                     清 償 前  揭  欠  款  完  畢,  逾 時本人將  循  法律  途 徑 聲  請  拍  賣  抵押  物
                     取 償 ,相關    函  達  ,幸  勿  自  誤 為 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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