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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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7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        65



                                7.   第  501-1  條 :  「  以  特 約免  除  或限  制承  攬  人關於工作

                                  之 瑕疵   擔保   義務者,如承       攬  人 故  意  不  告  知其  瑕疵  ,
                                  其 特  約 為 無 效  。  」
                                  第   897  條  :  「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          物 返  還  於  出
                                8.
                                  質人   或交付    於  債  務人而  消  滅  。 返  還  或交付  質  物  時,
                                  為質權    繼 續存   在之  保留  者,其    保留  無  效 。 」

                                9.   第  982  條  :  「結  婚 有 下 列  情  形之一者,  無 效 :  一、
                                  不  具  備  第  九  百  八  十二條之  方  式。二、   違反  第  九  百  八
                                  十  三  條規定。    三  、  違反  第 九  百  八  十五條規
                                  定。   但重  婚 之  雙方  當事人因     善  意  且無  過 失

                                  信  賴  一  方  前 婚姻  消  滅  之 兩 願離婚登記   或 離
                                  婚  確定  判  決  而  結  婚  者,不在此  限  。  」

                               必須一    提  的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施 行 的  第  14  條及  第

                           15
                              條修正條文
                                                        1
                                                                   「
                                                                :
                           宣  告」  制  度  ,其中  廢  止  了 14 「  禁  治  產  宣  告」  制  度  ,而  易  以  「  監  護
                                                                            精神障礙
                                                          項
                                                            規定
                                            第
                                                  條
                                                     第
                                                                     對於因
                           或  其他心  智  缺 陷 ,  致  不能為  意 思  表 示  或  受  意  思  表  示 , 或 不能
                           辨  識  其  意  思 表 示 之  效果  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  偶、  四 親等  內
                           之
                                                                     」至
                                                              宣
                                                 請
                                                                   。
                                                                         於其
                                                   ,為
                                   福
                                      利機
                           關  親屬 社會  、  最  近一年有同  構  之  聲  居  事實之其他  監 護 之  親屬 告  、  檢  察  官  、主管機 效果則
                             或
                           規定於   第   15  條中  :  「  受  監  護 宣 告 之人,  無  行  為能  力 。 」即
                           其  行  為之  效力  適用前   述第   75  條。而為了      保護交易    相對人,
                             法院有
                           司
                                             宣
                                    提
                                      供監
                                           護
                                               1 告  的  查  詢  服務,  可  在其  網站  首  頁  所  掛
                           「  監 護  、  輔  助  宣  告」  點  擊  進入後,  輸  入  被  查  詢  人 身分  證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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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址  : 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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