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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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7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 63
根 據 民法規定, 瑕疵 的法律 行 為有 無 效 、得 撤銷 及 效力
未 定 三種 態 樣 ,以 下 先分別 說 明 它 們 的 意 義;
一、無效
自
。
始
生法律上
故
效力
發
首
對的不
絕
件 , 所 謂 法律 的、當然的、 行 為的 無 效 是 指 法律 行 為因 欠 缺 必要的有 而 言 效 要
先 ,就 欠 缺 必要的有 效 要 件 來說,法律 行 為的 三 要 素 是當事
人、 意 思 表 示 、 標 的,當事人必須有權利能 力 及 行 為能 力 ,
意
則
表
的
標
於
偽
虛
可
能、確定;
法、
通 思 表 示 必須相對人瞭解 示 之 情 形, 至 或 達 到 相對人, 必須 合 且 沒 有 真 意保留或
謀
故 欠 缺 這 三個 要 素 之一 即 為 欠 缺 必要的有 效 要 件 ,如當事人
根 本 沒 有權利能 力或行 為能 力 ,相對人不瞭解 意 思 表 示 或意
思
意
偽
人有
公序
之
良
或
者
通
偽
謀
虛
表
示
雙方 表 示 根 本 未 達 到 相對人, 情 形, 或 表 意 標 的有不法 單 獨虛 或 違反 思 表 示 或
俗 、 物 理上不 可 能 或 標 的性質、內容 或數量 不確定之 狀 態 。
所 謂 「自 始 」 的 無 效 , 指 法律 行 為從當事人一開 始 接觸
時
換
因此,任何權利義務 起即未 曾 發 生過法律 都沒 效果 有 , 且 未 曾 有一 話 刻 是有 效 的 狀 態 ,
說,當事人從一開
句
生,
發
始 就 沒 有權利 可 以 行 使, 也沒 有義務須要 履 行 ,如 33 年上
字 第 506 號判 例 「 無 效 之 行 為在法律 行 為當時 已 確定不生 效
力
指
效
發
毋
庸
法律
行
的
」
,是
對 , 即 不得 效 依據 此 項 行 為主 為之 張 取 得任何權利。 在法律上當然 」 而所 生, 謂 「 絕
無
無
當事人為任何主 張 , 亦無 須法院為 無 效 之 宣 告 , 故 與得 撤銷
之法律 行 為須 再 經當事人 撤銷 之 意 思 表 示 或 經法院為 撤銷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