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69
Lesson 6 存證信函 59
免 則 免 , 抬 頭 或 敬 語 適 度 即可 。在金融實務上,使用 存 證信
函 的機會 頗 多, 下 面介 紹 幾 種 相關範例, 讓 讀者 參 考 :
一、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本息之催討意思表示
台 端 前 向 本 行 ( 社、會 ) 借款 本金新 臺 幣 若 干 元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遲延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雙方 立有 借 據 一 紙
為 憑 ,本 行 ( 社、會 ) 亦 已 將 借款 本金 交付 台 端 ,前開本
息 經 約 定於民國 年 月 日 清 償 或已 因 該 借 據第
條之規定 提 前 到 期, 惟查 台 端 屆 期 均 未 償還 ,本
行已 迭 次 向 台 端 催 討 均 無 結果 ,現本 行 ( 社、會 )
特 以此 函 正 告 台 端 , 限 台 端 於文 到 後 日內 向 本 行 ( 社、會 )
清 償 完 畢, 逾 期本 行 ( 社、會 ) 將 循 強 制 執 行等 法律 途 徑 辦
理,相關 函 達 ,幸 勿 自 誤 為 禱 。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求緩期清償
本人前 向 貴 行 ( 公 司 、台 端 ) 借款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原約
定 由 本人於民國 年 月 日 清 償 或自 民國 年 月 日 起
按 月 分 期 清 償 若 干 元 ,然因本人 ( 突 遭 意 外、解 雇 、 或 其他
原 因 ) ,經 濟 較 為 拮据 ,一時之間 尚無 法如 數 清 償 ,是 懇 請
貴 行 ( 公 司 、台 端 ) 亮 ,同 意 本人 延 至 民國 年 月 日
年
清
民國
元 償 或自 延 長 清 償 期 限至 月 民國 日 起 減 少每 月應 償還 後本人 金 額 至 若 干
日,
今
當
自
全
年
,並
月
力依 約 清 償 ,其間如本人經 濟 狀 況好 轉,同 意 恢 復 按 原約 定
條 件 清 償 , 尚 希 貴 行 ( 公 司 、台 端 )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