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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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6   存證信函   59



                           免  則  免  ,  抬 頭 或 敬  語  適  度  即可  。在金融實務上,使用       存 證信

                           函  的機會  頗  多,  下 面介   紹 幾  種  相關範例,    讓  讀者  參 考 :



                           一、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本息之催討意思表示
                               台  端  前  向  本  行  (  社、會  )   借款  本金新  臺  幣  若  干  元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遲延  利  息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雙方  立有  借 據 一  紙
                           為  憑  ,本  行   (  社、會  )   亦  已  將  借款  本金  交付      台  端  ,前開本
                           息  經  約  定於民國      年     月      日  清 償  或已  因  該 借 據第

                           條之規定    提  前  到  期,  惟查      台  端 屆 期  均  未  償還  ,本
                           行已  迭  次  向  台  端  催  討  均  無  結果  ,現本  行   (  社、會  )
                           特  以此  函  正  告  台 端  ,  限  台 端  於文  到 後     日內  向  本 行   (  社、會  )

                           清  償  完 畢,  逾  期本  行   (  社、會  )   將  循 強  制  執  行等  法律  途 徑  辦
                           理,相關    函  達  ,幸  勿 自 誤 為 禱  。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求緩期清償


                               本人前    向  貴  行  (  公 司  、台  端 )   借款  新  臺  幣  若  干  元  , 原約
                           定  由  本人於民國       年     月     日 清 償 或自  民國     年     月    日  起
                           按  月  分  期 清  償  若  干  元 ,然因本人   (  突  遭 意 外、解  雇  、 或 其他
                           原  因  )  ,經  濟  較  為  拮据  ,一時之間  尚無  法如  數  清  償 ,是  懇  請

                                                
                           貴  行   (  公  司 、台  端  )   亮  ,同  意  本人  延  至  民國     年     月    日
                                           年


                           清
                                    民國

                           元  償  或自 延  長 清 償 期  限至  月 民國  日  起  減  少每     月應  償還  後本人 金  額  至  若  干
                                                                日,
                                                                     今
                                                                                當
                                                                              自
                                                                                  全
                                                       年

                             ,並
                                                            月

                           力依  約  清  償 ,其間如本人經       濟 狀  況好  轉,同    意  恢  復 按 原約  定
                                                               
                           條  件  清  償  ,  尚  希 貴 行  (  公  司  、台  端  )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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