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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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6 存證信函 55
政 網站 下 載 , 但 無 論如何,於書 寫 存 證信 函 時, 仍 須 遵 守 以
下 「 郵 務 營 業規 章 」第 113 條所 列 之 各點 :
1. 須用本國文 字 書 寫 ,得加 註 標 點 符 號 或 阿 拉伯 數
字 。 但 信內 述 及外國人 名 或 事 物 名稱 必須 引 用 原 文
者,得用外國文書 寫 。用不 脫 色筆 或 打 字 機 複 寫 ,
或 書 寫 後 複 印、 影 印, 每 格 限 書 寫 一 字 , 均 需 色 澤
明 顯 字 跡 端 正。 存 證信 函 內容務必將人、事、時、
地 、 物 及 訴 求 幾 個 要 件寫 清 楚 , 勿 模 糊 不 清 。
2. 信內之 寄 件 人以及 收件 人 姓名 、 地 址 必須與信 封 正
面所書者相同。信內如有 附 件 ,以與 存 證信 函 本 身
有關文 件 為 限 ,文 件 以外之 物 品 不得 附 寄 。正本有
附 件 者, 副 本 亦 需 備附 件 ,如 無 法 製 備 時,應以 照
片 或 影 印本 代替 。
3. 存 證信 函 之正 副 本文 字 ,如有 塗 改 增 刪 ,應於正 副
本之 欄 外 註 明訂 正、 刪 除、 插 入何 字 ,如 「 在 某 頁
某行第 幾格下 塗 改 增 刪 若 干字 」 字 樣 ,並在修 改地
方 加 蓋 寄 件 人印 章 。 但每 頁 塗 改 增 刪 不得 逾 二十
字 。
4. 存 證信 函 應 由 寄 件 人以書 寫 、 複 寫 、 打 字 或 影 印,
製 作成一式 三 份 〈 正本一 份 , 副 本二 份 〉 並 簽字 或
蓋章 , 收件 人如為二人以上, 依 增 加人 數 增 製副
本,例如 甲 要 發 存 證信 函 給 乙 和
丙 , 則 此時共要 四 份 ( 寄 件 人
甲 、 收件 人 乙 和 丙 及 郵 局 ) 。 但 如
寄 件 人不 願 自留 副 本者,得 僅 作成 副 本一 份 ;如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