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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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6   存證信函   55



                           政  網站  下  載 , 但 無  論如何,於書      寫 存  證信  函  時,  仍 須 遵 守  以

                           下  「  郵  務  營  業規  章 」第  113  條所  列  之  各點  :
                                1.   須用本國文    字  書  寫  ,得加   註  標  點  符  號  或  阿  拉伯  數
                                  字  。  但 信內  述 及外國人     名  或  事  物  名稱  必須  引  用  原  文

                                  者,得用外國文書           寫  。用不   脫  色筆  或  打  字  機  複  寫  ,
                                  或  書  寫 後  複  印、  影  印,  每  格  限  書  寫  一  字  ,  均  需  色  澤

                                  明  顯  字 跡  端  正。  存  證信  函  內容務必將人、事、時、
                                  地  、  物  及  訴  求  幾  個  要 件寫  清 楚 , 勿  模  糊  不  清  。
                                2.   信內之  寄 件  人以及   收件  人  姓名  、  地  址  必須與信   封  正
                                  面所書者相同。信內如有              附  件 ,以與    存  證信  函  本  身

                                  有關文    件  為  限  ,文  件  以外之  物 品  不得  附  寄  。正本有
                                  附 件  者,  副  本  亦  需  備附  件  ,如  無  法  製  備  時,應以  照

                                  片 或  影 印本  代替   。
                                3.   存 證信  函 之正  副  本文  字  ,如有  塗  改  增  刪  ,應於正  副
                                  本之   欄  外  註  明訂  正、  刪  除、  插  入何  字  ,如  「  在  某  頁
                                  某行第    幾格下    塗  改  增 刪  若  干字  」  字  樣  ,並在修  改地

                                  方  加  蓋  寄  件  人印  章  。  但每  頁  塗  改  增  刪  不得  逾  二十
                                  字  。

                                4.   存 證信  函 應  由  寄  件  人以書  寫  、  複  寫  、  打  字 或  影  印,
                                  製 作成一式      三  份  〈  正本一  份  , 副  本二  份  〉  並  簽字  或
                                  蓋章   ,  收件  人如為二人以上,           依  增  加人  數  增  製副

                                  本,例如      甲  要  發  存  證信  函  給  乙  和
                                  丙  ,  則  此時共要     四  份   (  寄  件  人
                                  甲 、  收件  人  乙  和  丙  及  郵  局  )  。 但  如

                                  寄 件  人不  願  自留  副  本者,得     僅 作成  副  本一  份  ;如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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