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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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6 存證信函 53
都 欠 缺 明 確 或 無 可 辯 駁 的證 據 ,以 致 於 陷 入 各 說 各 話 的 僵
局, 造 成法律要 件 成立與 否 及法律適用上的 諸 多困擾, 「 存
證信 函 」 在這 裡 便 具 有定 紛 息 爭 的作用。 很 多人以為 「 存 證
信 函 」 是一 種 法律 程 序 發 動的表 示 , 收到「 存 證信 函 」 似 乎
意 味 著 訴訟 的開 始 , 也 就是說要 你 好 看 了 ! 其實, 「 存 證信
函 」沒 有這 麼 大的 侵 略 性, 它 的 功 能有以 下 三種 :
一、證據保存的功能
生
口
信人的
和
地
發
和 發 「 存 證信 姓名 函 」 一定是 址 ,和 採 書面的 信的時間,因此不會 方 式,其 明 確 載明 發 收 信人 說
無 憑 的 情 形,將來 雙方 如 果 對於事實之有 無 有所 爭 議 時,業
經 發出 並經 收 信人 簽 收 的 「 存 證信 函 」 本 身 就是 最好 的證
據
為
意
下兩項:
明
著的有以 。 特別 是在民法上, 第 一是證 「 存 證信 曾 函 」 所能 表 發 揮 的 功 能, 95 最顯 條
,民法
第
思
示
第 1 項 前 段 規定 : 「 非 對 話 而為 意 思 表 示 者,其 意 思 表 示 ,
以通知 達 到 相對人時, 發 生 效力 。 」 如何證 明 有 意 思 表 示?
呢?存
達
思
意
明
又
,這
示
思
、承
明 如何證 最 常 運 用於解除 表 示 已 契約 到 相對人 止 契約 、 意 證信 表 函 就 可 以證
撤銷
終
、
認 、 抵 催告等行 為中。 第 二是證 明 時 效 的 遵 守 , 按 時 效 的 遵
守 與 否 ,往往是 影響 法律關 係 生 效 的要 件 , 依第 129 條 第 1
項
其中除
訴
、
訴
。
」
三
承 規定 。 : 「消 起 滅 時 效 ,因 左列 起 事 由 而中 諸 斷 : 一、 請求 。二、 道 有
於眾外,如何知
認
是公
請求 、承 認呢? 由 於 存 證信 函 足 以證 明 寄 件 人何時 發 信,何
時 收件 ,在時間上的證 據力 確定而不 可 動 搖 ,這 無 論在 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