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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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6   存證信函   53



                           都  欠  缺  明  確  或  無  可  辯  駁  的證  據  ,以  致  於  陷  入  各  說  各  話  的  僵

                           局,  造  成法律要    件  成立與   否  及法律適用上的        諸  多困擾,    「  存
                           證信  函  」  在這  裡 便  具  有定  紛  息 爭 的作用。   很  多人以為    「 存  證
                           信  函  」  是一  種 法律  程  序  發  動的表  示 ,  收到「  存  證信  函 」 似  乎

                           意  味  著  訴訟  的開  始  ,  也  就是說要  你 好  看  了  !  其實,  「 存 證信
                           函  」沒  有這  麼  大的  侵 略 性,  它  的  功  能有以  下  三種  :



                           一、證據保存的功能




                                                                              生
                                                                                口
                               信人的
                                          和
                                            地
                                                     發
                           和  發  「  存  證信 姓名  函  」  一定是 址  ,和  採  書面的 信的時間,因此不會  方  式,其  明  確  載明 發  收  信人 說
                           無  憑  的  情  形,將來  雙方  如  果  對於事實之有      無  有所  爭 議 時,業
                           經  發出  並經  收  信人  簽  收  的  「  存  證信  函  」  本  身  就是  最好  的證
                           據
                                                          為
                                                            意
                                   下兩項:
                                                     明
                           著的有以 。  特別  是在民法上,  第  一是證  「  存  證信 曾  函  」  所能 表  發  揮  的  功  能,  95  最顯 條
                                                                     ,民法
                                                                           第
                                                              思
                                                                   示
                           第  1  項 前 段 規定  :  「  非  對  話  而為  意  思 表 示 者,其  意  思  表  示  ,
                           以通知   達  到 相對人時,      發  生  效力  。 」  如何證  明  有  意 思 表 示?
                                                             呢?存
                                                  達
                                        思
                                      意
                                    明
                           又
                             ,這
                                                                         示
                                                                     思
                                                                                、承
                           明  如何證  最  常 運 用於解除  表  示  已 契約  到  相對人  止 契約  、  意 證信  表 函  就  可  以證
                                                                           撤銷
                                                       終
                                                     、
                           認  、  抵  催告等行  為中。    第  二是證   明 時  效  的  遵  守  ,  按 時 效 的  遵
                           守  與  否  ,往往是  影響  法律關    係  生  效  的要  件  ,  依第  129  條  第  1
                           項
                                               其中除
                                                       訴
                                   、
                                        訴
                                          。
                                            」
                                 三
                           承  規定 。  :  「消 起  滅  時  效  ,因  左列 起  事  由  而中 諸  斷  :  一、  請求  。二、 道  有
                                                                於眾外,如何知
                             認
                                                          是公
                           請求  、承  認呢?    由  於  存  證信  函 足 以證  明  寄  件  人何時  發 信,何
                           時  收件  ,在時間上的證        據力  確定而不     可  動  搖  ,這  無 論在  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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