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79
Lesson 7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 69
限 制 行 為能 力 人 未 得法定 代 理人之 允許 ,所 訂 立之 契
約 、 無 權利人就權利 標 的 物 所為之處 分 、 或 無代 理權人以 代
理人之 名 義所為之法律 行 為,這些 行 為 都 必須要 輔 助人的同
意 、法定 代 理人之 允許 、權利人之承 認 及本人之同 意 ,在 沒
有他 們 的同 意 、 允許 或 承 認 前,其法律 行 為的 效果都 不確
定, 雙方都 不能 依 此為任何法律上之 請求 ,一 旦 同 意 、 允許
或 承 認 , 依第 79 條規定 : 「限 制 行 為能 力 人 未 得法定 代 理
人之 允許 ,所 訂 立之 契約 ,須經法定 代 理人之承 認 , 始 生 效
力 。 」 及 第 115 條規定 : 「 經承 認 之法律 行 為,如 無 特別 訂
定, 溯 及為法律 行 為時 發 生 效力 。 」 及 第 11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 無 權利人就權利 標 的 物 所為之處 分 ,經有權利人之承
認始 生 效力 。 」雙方 始 能主 張 權利義務。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施 行 的民法新 增 第 15-1 條及 第
15-2 條條文 創 設 了 「 成年 監 護」 制 度 , 名 為 「 輔 助 宣 告」 ,
其中 第 15-1 條 第 1 項 規定 : 「 對於因 精神障礙 或 其他心 智
缺 陷 , 致 其為 意 思 表 示 或 受 意 思 表 示 , 或 辨 識 其 意 思 表 示 效
果 之能 力 , 顯 有不 足 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 偶、 四 親等 內之
親屬 、 最 近一年有同 居 事實之其他 親屬 、 檢 察 官 、主管機關
或 社會 福 利機 構 之 聲 請 ,為 輔 助之 宣 告 。 」 輔 助 宣 告 對 被 宣
告 人 行 為能 力限 制之 效力 雖 不如 監 護 宣 告強 , 但 對相對人的
交易安 全卻 具 有不 測 的 危 險 , 依第 15-2 條 第 1 項 序 言 規
定 : 「 受 輔 助 宣 告 之人為 下 列 行 為時,應經 輔 助人同 意 。 但
純 獲法律上利 益 , 或依 其年齡及 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 需 者,
不在此 限 : 」類 似 第 79 條規定,就相對人而 言 ,必須 負 認
定 ( 是 否 輔 助 宣 告 ) 及 舉 證 ( 證 明 已 得 輔 助人同 意 ) 之 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