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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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7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 71
律 行 為, 具 有 類 似 「 停 止 條 件」 的 功 能,必須 停 止 條 件 成
就,法律 效果 才 會 發 生。
案例一中 建華 商 業 銀行 承作 「 浪漫 一生 」 專案 分戶 貸
款 ,除 每戶 住 宅 給予 八 成 額度 並 設 定 最 高 限 額抵押 權外, 還
要 求每戶 須 各提 供 二 名 連帶保 證人, 依據銀
行 法 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 : 「銀行辦 理 自
用 住 宅放 款 及 消 費 性 放 款 , 已取 得前條所定
之 足 額 擔保 時,不得以任何理 由 要 求 借款 人 提 供 連帶保 證
人。 」 本專案確 屬自 用 住 宅貸 款 ,現 借 戶 蔡 明 欽 一家 打 算 只
貸 六 成, 根 據 建華 銀行 放 款 內規,本案 已 在 足 額 擔保 之內,
卻 執 意 要 求 蔡 明 欽 找兩 位連帶保 證人, 查 金管會 曾 在 94 年
月 21 日金管 銀 (3) 第 0940004634 號 函 中 針 對台 灣 台 東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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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院 函詢 銀行 法 第 12 條之一 第 1 項 是 否 為 禁 止 規定 等 疑
義一案, 答 復 說 : 「 按 銀行 法 第 12 條之一 係 於 89 年 11 月
1 日修正公 布 ,在 該 條公 布 修正後, 倘 銀行 在 辦 理 自 用 住 宅
放 款 及 消 費 性 放 款 時, 已取 得 足 額 擔保 , 仍 向借款 人 徵 提連
帶保 證人者, 即 為 銀行 法所 禁 止 , 依 民法 第 71 條規定 :
『 法律 行 為, 違反 強 制 或 禁 止 之規定者, 無 效 。 但 其規定不
以之為 無 效 者,不在此 限 。 』 故 該連帶保 證 契約無 效 。 」 這
樣 一來,他 老 爸 和 哥哥 在 借 據 及本 票 上 簽字 對 保 一事,就 屬
自 始 的、當然的、 絕 對的不 發 生法律上 效力 。
案例二中為 張 伯伯 因一筆 200 萬 元 的定 存 到 期, 想 搶 在
銀行 降 息 前 按 舊 利 率 辦 理 續存 , 沒 想 到銀行方 面 未 同 意 其 辦
理 續存 , 卻 請 理專 劉 小 姐 向 他推介一筆 澳 幣 計價 的 投 資 型 保
單 , 張 伯伯 不 懂 什麼 投 資 型 保單 , 但 因 劉 小 姐 催 促他說 再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