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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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買 明 天 就 停賣 了, 張 伯伯 心一 橫 決 定 買 了,不 料 投 資之後 澳
幣 就 慘跌 !依據 民法 第 74 條規定 : 「 法律 行 為, 係 乘 他人
之 急 迫 、 輕 率 或 無 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 給付或 為 給付 之 約
定, 依 當時 情 形 顯 失 公 平 者,法院得因利 害 關 係 人之 聲 請 ,
撤銷 其法律 行 為 或 減 輕 其 給付 。前 項 聲 請 ,應於法律 行 為後
一年內為之。 」 理專 劉 小 姐 在這 件連 動 債交易 的法律 行 為
中,涉有利用 張 伯伯 急 迫 、 輕 率 或 無 經驗的 情 形,使他將
200 萬 元 存款 交付 , 依 當時 情 形 張 伯伯 之年齡及經 濟 情況難
以承受高 風險 投 資,而 卻 誤買 了 遠 較 定 存 風險 為高的 連 動
債 , 顯 有 失 公 平 , 張 伯伯 得 請求 法院 撤銷 其法律 行 為,使這
筆 交易自 始無 效 ,而 銀行 應 返 還 其 交付 的 200 萬 元 。
案例 三 中 鄭 曼 麗 雖 然 已擔 任律 師 , 但她 有 嚴 重 燥鬱傾
向 ,工作 壓力 一來就會 狂 吃 或 狂 買 東 西 ,此 種情況 如經 醫 師
確 診 為 精神 疾病 , 則 為法律上所 稱 之 「 精神障礙 或 心 智 缺
陷 」 , 依據 民法 第 15-1 條 第 1 項 規定 : 「 對於因 精神障礙
或 其他心 智 缺 陷 , 致 其為 意 思 表 示 或 受 意 思 表 示 , 或 辨 識 其
意 思 表 示 效果 之能 力 , 顯 有不 足 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 偶、
四 親等 內之 親屬 、 最 近一年有同 居 事實之其他 親屬 、 檢 察
官 、主管機關 或 社會 福 利機 構 之 聲 請 ,為 輔 助之 宣 告 。 」 為
保護她 不受 傷 害 , 她自己或 家人 都可 向 法院為上 述 聲 請 ,這
樣依據第 15-2 條 第 1 項: 「 受 輔 助 宣 告 之人為 下 列 行 為
時,應經 輔 助人同 意 。 但 純 獲法律上利 益 , 或依 其年齡及 身
分 、日常生活所必 需 者,不在此 限 : ( 中 略 ) 二、為 消 費 借
貸 、 消 費 寄 託 、 保 證、 贈 與 或 信 託 。 」她 申 請 信用 卡 是一 種
消 費 借 貸 的法律 行 為,並 非 純 獲法律上利 益 , 也未 必是 依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