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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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係 消 滅 方 面, 像 是對於 被 詐欺 、 脅迫 或 因 錯 誤 所為
的法律 行 為 行 使的 撤銷 權、對 契約 相對人 債 務不 履
行 而 行 使 契約 解除權 或 終 止 權、 銀行 對於 借款 人之
存款 行 使的 抵 銷 權 等 , 由 於這 種 權利對於現 狀 具 有
「 破壞 」效果 ,同 樣具 有 強 烈 的主動性,民法為 催
促權利人其 行 使權利, 亦設 有 「 除 斥 期間 」 制 度 ,
俾 有 「到 期作 廢 」 的 危 險 。
4. 抗辯 權 :抗辯 權是 請求 權人 行 使 請求 權時, 被 請求
之義務人得 拒絕履 行 的權利, 它 又可分 為權利不 存
在的 抗辯 ,例如 保險 契約 訂 定時,其所 擔保 之 危 險
已發 生 或已 無 發 生之 可 能者, 保險 人得主 張契約無
效 而 拒絕 給付保險 金,要 保 人 亦 得 拒絕 給付保險
費 ; 又 有權利 消 滅 之 抗辯 ,例如 借款 人不 否認 對 銀
行債 務之 存 在, 但 主 張 其 已 用他人 發行 之 即 期 票據
清 償 完 畢, 或 主 張 銀行 於 債 務協 商 中 已 同 意 減 免 部
分 本金; 又 有權利 障礙 之 抗辯 ,例如 債 務人不 否認
債 務之 存 在, 但 主 張 條 件未 成就、期間 未 屆 至 、 或
債 權人 亦 負 同時 履 行 之 責 任。此 種 權利 完全 是 被 動
的,必須在 遭 遇請求 權 行 使時 方 得主 張 ,使 請求 權
失 去 功 能,當然義務人 亦 可 放 棄 不主 張 ,此一權利
通常是在 訴訟 中主 張 ,在 訴訟 外主 張較無 意 義。
程
的過
。
也
,權利的
先
滅
就是權利的 說 完 了權利的 發 生、 分類 更與 , 接 下 來我 們 要說 首 明 權利的一生, 發 生 也
變
消
就是權利的 取 得,一般多 分 為 原始 取 得與 繼 受 取 得, 原始 取
得是 指非 基於他人 既 存 之權利,而是 獨 立的 創造 新權利的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