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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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係  消  滅  方  面,  像  是對於  被  詐欺  、  脅迫  或  因  錯  誤  所為

                             的法律   行  為  行  使的  撤銷  權、對   契約   相對人    債  務不  履
                             行  而  行  使  契約  解除權  或  終  止  權、  銀行  對於  借款  人之
                             存款  行  使的  抵  銷  權  等 ,  由  於這  種  權利對於現   狀  具  有

                             「  破壞  」效果   ,同   樣具  有  強  烈  的主動性,民法為        催
                             促權利人其      行  使權利,    亦設   有  「  除  斥  期間  」  制  度  ,

                             俾  有  「到  期作  廢 」 的 危 險  。
                          4.   抗辯  權  :抗辯  權是  請求  權人   行  使  請求  權時,   被  請求
                             之義務人得      拒絕履    行 的權利,     它  又可分   為權利不     存
                             在的  抗辯   ,例如    保險  契約   訂  定時,其所     擔保   之  危  險

                             已發  生  或已  無  發  生之  可  能者,  保險   人得主    張契約無
                             效  而  拒絕  給付保險     金,要    保  人  亦  得  拒絕  給付保險

                             費  ;  又  有權利  消  滅  之 抗辯  ,例如   借款  人不   否認  對  銀
                             行債  務之   存  在,  但  主 張  其  已  用他人  發行  之  即  期  票據
                             清  償  完  畢,  或  主  張  銀行  於  債  務協  商  中  已  同  意  減  免  部
                             分  本金;   又  有權利   障礙  之  抗辯  ,例如    債  務人不   否認

                             債  務之  存  在,  但  主  張 條  件未  成就、期間    未  屆  至  、  或
                             債  權人  亦  負  同時  履  行 之  責  任。此  種  權利  完全  是  被  動

                             的,必須在      遭  遇請求   權  行  使時  方  得主  張  ,使  請求  權
                             失  去  功  能,當然義務人      亦  可  放  棄  不主  張  ,此一權利
                             通常是在    訴訟   中主  張 ,在   訴訟  外主   張較無   意  義。




                                                      程
                                                  的過
                                                        。
                                                                            也
                                                               ,權利的
                                                             先
                                                滅
                     就是權利的  說  完  了權利的 發  生、  分類 更與  ,  接  下  來我  們  要說 首  明  權利的一生,  發 生  也
                                       變
                                             消
                     就是權利的      取  得,一般多     分  為  原始  取 得與  繼  受  取  得,  原始  取
                     得是  指非   基於他人     既 存 之權利,而是       獨  立的  創造   新權利的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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