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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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 權利與人 3
程 將從民法的基本 概念 ,來 引導 讀者 逐步認識 法律之 母 的民
法制 度 。
權利義務是 各種 法律關 係 的內容, 什麼 是權利 呢? 依據
主流學說 認 為 : 權利是為 滿 足 人 類 的 各種 利 益 ,而 依 法所 賦
予 的 力量 , 它 的內 涵 包 括兩 部分 ,一是為了 特 定生活的利
益 , 亦 即 維持 並 增 進人 類 生活的一般利 益 , 包 括精神 上、人
格 上以及財產上之利 益 。其二是此 種 利 益具 有法律上的 力
量 , 也 就是法律會 保 障 該 利 益 的實現, 即 透 過法的 強 制 力 來
保 障 。權利的 行 使 未 必有相對人,當然大多 數 的權利 都 是有
相對人的,有的 只 有 單 一的相對人, 比 如說 債 權的 請求 權,
只 對 債 務人 行 使,有的有 複 數 的相對人, 比 如說受 僱 人 侵 權
事 件 , 被害 人對 僱 主及受 僱 人有 損害賠償 請求 權,有的相對
人不 特 定, 或 者說 沒 有相對人, 比 如說不動產所有權,相對
人 只 有在 妨礙 所有權人使用時 才 出 現。
一般法律 教科 書上 習慣 將權利 做 以 下 的 區 分 ,一是 依據
權利之 標 的來 區 分 , 分 為財產權與 非 財產權,二是 依 其 行 使
的 方 式不同, 分 為 請求 權、 支配 權、形成權及 抗辯 權。 首
先 ,為 什麼 要 區 分 財產權與 非 財產權 呢? 因為財產權通常不
具個 人專 屬 性,法學 界 習慣稱 為 「 一 身 專 屬 性 」 , 可 以 讓 與
他人、 出 借 、 出 質、 設 定 抵押 權 或繼 承,而 非 財產權 則具 有
一 身 專 屬 性,不 可 以 讓 與他人、 出 借 、 出 質、 設 定 抵押 權 或
繼 承,其 次 ,財產權通常 可 以 做 為 強 制 執 行 、 假扣押 、 假執
行 的 標 的,而 非 財產權 則 通常不能 強 制 執 行 、 假扣押 或 假執
行 , 再 其 次 ,對財產權的 侵害 , 可 以 藉 由 回 復原狀 或 金 錢賠
償彌補 之,而對 非 財產權的 侵害 ,一般 只 能適用於金 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