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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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 權利與人 5
例如 銀行請求 借款 人 給付 本 息或 違約 金,後者如 客
戶請求銀行 不得 向 任何人 洩露 其理財 情 形。 請求 權
的相對人對於權利人 即 有 「 作為 」 與 「 不作為 」 之
義務,一 旦 不 履 行 義務, 請求 權人 即可 透 過 訴訟 或
強 制 執 行 來實現其權利, 由 此觀之, 請求 權 具 有 強
烈 的主動性,民法為 催 促 請求 權人其 行 使權利, 才
設 有 「消 滅 時 效」 制 度 , 俾 有 「到 期作 廢 」 的 危
險 。
2. 支配 權 :支配 權是 直 接 對權利之 標 的 物具 有不受 干
擾的 持 有、使用、 收益 、處 分甚至 在不 違反 法律及
公序 良俗下 有 毀損 、 拋棄 的權利,例如 物 權中的所
有權、前面說過的 非 財產權 等 ,此 種 權利的 特 色 第
一在於 沒 有 絕 對 特 定之義務人,除 非 有人 干 擾 或 妨
礙 權利人,如此權利人就有了對 行 為人的 「 不作為
請求 權 」 ; 第 二 個特 色在於 它 旨 在 保護 並 維持 現
狀 ,是 消 極 被 動的,因此 也 就 沒 有 催 促權利人 行 使
之必要,所以, 沒 有 消 滅 時 效 的適用,通常是 永 遠
有 效 。
3. 形成權 : 形成權是得因權利人 單方 面之 意 思 表 示 ,
使 既 成的法律關 係 發 生 變 動 或消 滅 的權利,一般 都
是 透 過法律 直 接 的規定而產生,例如在使法律關 係
發 生 方 面, 像 是法定 代 理人對 未 成年人 行 為的同 意
權、本人對 無 權 代 理 或 無 權處 分 的承 認 權 等 ,例如
在使法律關 係 效力 變 更 方 面, 像 選 擇 之 債 的當事人
選 擇 給付 遲延 利 息或 違約 金 等 ; 又 例如在使法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