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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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信託課稅實務
賣 國 內 有價證券之資金,屬 來自該總 機構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與 客戶 簽 訂 委 託
買賣 、代 客操 作、信託契約或以其 他 方式所取得 非 屬 總 機構之資金 部 分,
買賣 國 內 有價證券之 損 益, 非 屬 該總 機構之 損 益, 免 由其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固 定 營 業場所或 營 業代 理 人 併 計申報繳 納所得基本 稅 額。
(三)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時應提供之文件
總 機構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固 定 營 業場所或 營 業代 理
人於 申報繳 納所得基本 稅 額時,應 提供 其國外 總 機構所在 地 合格會 計師查
核 簽 證 足 資證 明 應 歸 屬 該總 機構 損 益之財務 報 告 ,並 檢附該 固 定 營 業場所
或 營 業代 理 人 委 託 辦理 所得 稅 結 算 申報 之 查 核 簽 證會 計師簽 證之依我國 稅
法規定 調 整 計 算 之 明 細表, 供 稽徵 機關 查 核 認 定。
觀 諸 上 述解 釋令 的 原 則, 顯 與國 內 投資人 買賣 有價證券的 課稅 規定相
同,例如國 內 證券投資信託 事 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代為 操 作管
理 , 該 基金的投資 運 用 損 益,是由基金投資人 按 投資 比 例分享或 承 擔,與
基金經 營 者 無 關; 另 如國 內 證券商經 紀 部門 受託 買賣 有價證券所產 生 之證
券交 易 所得,亦屬 委 託人所有, 非 屬證券商的所得。因此,各 該 證券交 易
均無需 併 入基金經 營 者或證券商 課徵 最 低 稅 負 。
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