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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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信託課稅實務




                      賣 國  內 有價證券之資金,屬           來自該總     機構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與  客戶   簽 訂 委  託
                      買賣   、代  客操   作、信託契約或以其           他 方式所取得       非 屬  總 機構之資金      部 分,

                      買賣   國 內 有價證券之      損  益,  非 屬  該總  機構之    損  益,  免  由其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固 定 營 業場所或      營 業代  理 人 併 計申報繳      納所得基本      稅 額。


                      (三)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時應提供之文件


                          總  機構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固  定  營 業場所或    營 業代  理
                      人於   申報繳   納所得基本       稅  額時,應    提供   其國外   總  機構所在     地  合格會   計師查

                      核 簽  證 足 資證   明 應  歸 屬 該總  機構   損 益之財務     報  告 ,並  檢附該    固 定  營 業場所
                      或 營  業代  理  人 委 託  辦理  所得  稅 結  算 申報   之 查 核  簽 證會  計師簽    證之依我國      稅

                      法規定    調 整 計 算 之 明 細表,     供 稽徵  機關   查 核 認 定。
                          觀  諸  上 述解  釋令  的  原 則,  顯  與國  內  投資人   買賣   有價證券的      課稅   規定相

                      同,例如國       內 證券投資信託        事 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代為                     操  作管
                      理 ,  該 基金的投資      運 用  損  益,是由基金投資人          按  投資  比 例分享或      承 擔,與

                      基金經    營 者  無 關;  另 如國   內 證券商經     紀  部門  受託   買賣  有價證券所產        生 之證
                      券交   易 所得,亦屬      委 託人所有,       非 屬證券商的所得。因此,各               該  證券交   易

                          均無需    併 入基金經     營 者或證券商      課徵   最 低 稅 負 。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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