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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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信託課稅實務





                                             第四節  信託財產





                      壹、信託財產的範圍


                          信託財產係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的財產權                         (  信託法第   9  條第  1  項 )  ,

                      為信託行為的客體。財產權指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或得以                                貨幣  計算其價值
                      的權利。得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                            準  物權及無體財產權,

                      故現金、銀行        存款  、有價    證 券、土地、       房屋  、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
                      均可為信託財產。至於人              格 權,例如身分權、          名  譽 權、  姓  名  權等,因其性

                      質為人身專      屬 權,且    難 以 論 定其財產價值,故不能成為信託財產。



                      貳、信託財產的特性



                          信託設立      時 ,委託人須移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給受託人,且受託人管
                                               亦  係以受託人本身的 以  區  分。為確保信託關係人的權益,並  名  義取得,故從外觀上,信  維護
                      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收益,
                                          有財產
                                        固
                                                 難
                      託財產與受託人的
                                 安全
                                                                                   有的財產有
                                                   上,必須
                                                                                 固
                      信託財產的
                      所 區 分,   避 免 不當之  ,在信託法  混 合,並  制 檢 視 受託人是  讓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   務 。
                                                                否 盡 其管理的義
                      一、同一性
                          依信託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                       滅

                      失 、  毀損  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                 屬 信託財產。」故受託人依信託契
                      約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取得的收益,仍                        屬  於信託財產的       範圍   ,例如   存

                      款 的利息、股票的股息            紅  利及不動產的       租 金。另因受託人的管理、處分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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