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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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信託課稅實務
第四節 信託財產
壹、信託財產的範圍
信託財產係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的財產權 ( 信託法第 9 條第 1 項 ) ,
為信託行為的客體。財產權指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或得以 貨幣 計算其價值
的權利。得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 準 物權及無體財產權,
故現金、銀行 存款 、有價 證 券、土地、 房屋 、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
均可為信託財產。至於人 格 權,例如身分權、 名 譽 權、 姓 名 權等,因其性
質為人身專 屬 權,且 難 以 論 定其財產價值,故不能成為信託財產。
貳、信託財產的特性
信託設立 時 ,委託人須移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給受託人,且受託人管
亦 係以受託人本身的 以 區 分。為確保信託關係人的權益,並 名 義取得,故從外觀上,信 維護
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收益,
有財產
固
難
託財產與受託人的
安全
有的財產有
上,必須
固
信託財產的
所 區 分, 避 免 不當之 ,在信託法 混 合,並 制 檢 視 受託人是 讓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 務 。
否 盡 其管理的義
一、同一性
依信託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 滅
失 、 毀損 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 屬 信託財產。」故受託人依信託契
約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取得的收益,仍 屬 於信託財產的 範圍 ,例如 存
款 的利息、股票的股息 紅 利及不動產的 租 金。另因受託人的管理、處分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