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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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經辦人員及其他人員支付或承諾支付保險
                          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

                      八、保險公司行銷員可以銷售團體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對其進行團體保
                          險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嚴禁誤導、欺詐投保人或被保險

                          人的行為發生。
                      九、保險公司可以對同一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成員統一承

                          保。投保人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的保險
                          公司簽發保單;投保人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的保

                          險公司簽發保單。保險公司應確保為團體所有被保險人提供優良的保
                          險服務。

                          各保險公司在經營團體保險業務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以上各項規定。

                      對於《關於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15 號)、
                      《關於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0]133

                      號)中所做規定與上述規定有抵觸的,以此檔規定為準,沒有抵觸的應繼
                      續執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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