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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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團體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5]62 號
各保險公司:
為規範保險公司經營團體保險業務的行為,維護團體保險市場的正常
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團體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現將團體保險經營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其 5 人以上特定團體成員(可包
括成員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險人用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
保障的一種人身保險。包括團體定期壽險、團體終身壽險、團體年金
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
二、保險公司不得為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保險。
三、特定團體的參保成員應占團體中符合參保條件成員總數的 75%以上
(含 75%)。參保條件由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四、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並提供有效證明,確認被
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體保險事宜。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
人提供有效證明表明被保險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應通過銀行轉帳
方式支付並退至原繳款帳戶。
五、保險公司應向團體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註明團體保險
合同的保障範圍,以及被保險人在團體保險合同中享有的各項權利。
六、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改變或事實改變團體保險退保、給付條
件及金額。除批單和附加批註外,不得以口頭或者書面協定對合同內
容進行補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