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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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規定,係規定於總則
篇,自適用於保全程序,故執行法院得向稅捐機關查
詢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後執行之。
乙說:不應准許。
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解釋上應限
於本案執行時始有適用,至於假扣押債權人,尚未對
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如准其請求,將造成無執行名
義之人,因無法向稅捐機關調閱債務人財產狀況,而
利用假扣押程序達到刺探債務人財產狀況之目的,且
探知債務人財產所在後,即予撤回不執行假扣押,仍
可領回擔保金,對債務人之保護欠周,應不予准許。
研討結論:
( 一 ) 第六題併入本題討論。
( 二 ) 採甲說。
【第六題】
法律問題:
假扣押執行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為假扣押強
制執行後,因未能發見債務人可供假扣押強制執行之
財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執
行法院向稅捐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執行法院
應否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