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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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規定,係規定於總則
                   篇,自適用於保全程序,故執行法院得向稅捐機關查

                   詢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後執行之。

                   乙說:不應准許。
                   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解釋上應限
                   於本案執行時始有適用,至於假扣押債權人,尚未對

                   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如准其請求,將造成無執行名
                   義之人,因無法向稅捐機關調閱債務人財產狀況,而
                   利用假扣押程序達到刺探債務人財產狀況之目的,且

                   探知債務人財產所在後,即予撤回不執行假扣押,仍
                   可領回擔保金,對債務人之保護欠周,應不予准許。

                   研討結論:
                     ( 一 ) 第六題併入本題討論。

                     ( 二 ) 採甲說。

                  【第六題】
                   法律問題:

                       假扣押執行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為假扣押強
                   制執行後,因未能發見債務人可供假扣押強制執行之
                   財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執

                   行法院向稅捐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執行法院
                   應否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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