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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體上權利得排除強制執行者,僅得依第三人異議之
訴救濟,否則假處分債權無異優先於終局執行之債權
( 註七 ) 。「假處分優位說」說則認為避免對假處分債權
人保障不周,且假處分與終局執行,皆屬國家行為,故
不應由終局執行優先
處分存在即應予尊重,故他債權人雖得聲請查封但不得 ( 註八 ) 。「折衷說」則認為既有假
換價,實務則採「終局執行優位說」 ( 註九 ) 。故甲聲請
查封 A 地,執行法院應予准許甲之聲請,此時假處分債
權人丙僅得將其保全之請求權易為金錢請求聲明參與分
配,而執行法院則應於拍賣後塗銷假處分之查封登記
( 註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