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P. 321
315
債權之強制執行並查封乙所有之 A 地後,丁得否再就 A
地聲請假扣押執行?學說亦有爭議,有認為已經終局執
行之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假扣押執行並無法達其保全
之目的,故終局執行如已先為執行,即不得再為假扣押
執行;亦有認為金錢債權終局執行於執行終結前仍有撤
回或被撤銷之可能,故聲請假扣押執行仍有實益,故金
錢債權終局執行之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假扣押執行
時,該假扣押執行聲請應視為參與分配,其應受分配之
金額應予提存。學者通說採後說見解 ( 註四 ) ,目前實務
見解亦同 ( 註五 ) 。
三、丁聲請假扣押執行 A 地後,甲始向執行法院聲請終局執
行時,因甲以其終局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 A 地,與
丁之假扣押執行名義,兩者因互不牴觸而可併存,故甲
之執行聲請,執行法院應可允准,並無庸重複踐行查封
程序,直接調假扣押卷執行換價程序,而丁前已假扣押
執行保全之債權,當然發生參與分配效果,並將其應受
分配之金額提存 ( 註六 ) 。
另丙聲請假處分執行 A 地後,甲再聲請終局執行
時,因二者執行內容相互牴觸而無法併存,應以何者效
力優先,則有「終局執行優位說」、「假處分優位說」
及「折衷說」之爭,「終局執行優位說」認為基於平等
主義之立場,假處分執行之效力僅禁止債務人任意處
分,不禁止其他強制執行所為之處分,假處分債權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