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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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債權人甲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金錢

                   債權之強制執行並查封乙所有之A地後,丙得否再就                           A
                   地聲請假處分執行?學說有「否定說」及「區分說」二
                   種,前者認為避免假處分干涉終局執行,終局執行如已

                   先為執行,即不得再為假處分                (  註一  ) ;後者則區分查封
                   階段及換價階段,認為在查封階段僅係禁止債務人任意
                   處分財產,且基於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之規定,禁止重
                   複查封,故終局執行與假處分執行兩者並不牴觸仍可併

                   存,但於換價階段,則假處分執行不得影響終局執行之
                   換價程序,故於終局執行拍賣後,假處分執行因標的物

                   失其存在而消滅
                   三 ) 。            (  註二  )  。目前實務係採「區分說」          (  註
               二、債權人甲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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