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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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異議。

                   (  二  ) 以「執行法院應將該       借 款  債權列入分配」為由聲明
                       異議  :

                       執行法院於      製作  分配表時,已於分配表註明其               借  款
                       債權因未     繳納  執行  費  而不列入分配,並於分配期              日
                       10  日 前將該分配表送達予甲,甲             若 對分配表所載各

                       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不同意,得依強制執行法
                       第  39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分配期         日 一  日  前聲明異
                       議,甲未於法定期         限  內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為不

                       合法,不能      阻 止 原分配表之確定。

                        綜 上  ,甲之聲明異議       既 不合法,執行法院應以           裁  定
                   駁回   ,並依原分配表發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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