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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
( 二 ) 以「執行法院應將該 借 款 債權列入分配」為由聲明
異議 :
執行法院於 製作 分配表時,已於分配表註明其 借 款
債權因未 繳納 執行 費 而不列入分配,並於分配期 日
10 日 前將該分配表送達予甲,甲 若 對分配表所載各
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不同意,得依強制執行法
第 39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分配期 日 一 日 前聲明異
議,甲未於法定期 限 內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為不
合法,不能 阻 止 原分配表之確定。
綜 上 ,甲之聲明異議 既 不合法,執行法院應以 裁 定
駁回 ,並依原分配表發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