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 一、 發 文字 號: (82) 廳 民二 字 第 11234 號 82 發 文 日 期 :民 座談機關:臺灣 國 板橋 年 06 月 19 日 地方法院 法律問題: 不動產 拍 定後,債權人 逾期 未 繳餘款 ,再行 拍 賣中 ,他債權人甲聲 明 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如何 分配? 研討意見: 甲說:債權人甲 拍賣 終結後聲 明 參與分配, 僅 就第一 次 拍 定前參與分配債權人受償 餘 額而受償。所 謂 拍賣 終結, 指 動產、不動產之 拍 定而 言 , 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