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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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而受清償?此點,依 照司 法院第 21 期 司 法業務 研
究 會 ( 發 文日 期 : 82.2.20) 研討 結 果 之意 旨 ,係認債
權人聲明 願 意 承 受, 僅 係要 約 之意 思 表示,須 俟 執
行法院 代 債務人為 承諾 之意 思 表示,其 買賣契約 始
成
決定前參與分
抽籤
究難
前, 立,在執行法院以 謂拍 賣 已經終結,故在 抽籤 決定 承諾 對象並為 承諾
配之債權,仍得就 承 受金額全 部 與其他債權平均受
償 ( 註二 ) 。
( 三 ) 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於民 國 85 年 10 月 9 日修
正 前並未 特別 將債權人 承 受時,參與分配之時 間 如
何 確定,明定於條 文中 ,致 究 應以債權人聲明 承 受
時, 抑 或執行法院 交 其 承 受時?實務與學說見解 歧
異。當次 修正 為 杜 爭議,明定以執行法院 交 其 承 受
聲明參與分配
雖
( 四 ) 為 準 ( 註三 ) ,目前解 丁 釋上 已無 疑義 。 在 乙 、 丙 聲明
題示情形他債權人
債權人
受之後,惟倘在執行標的物
承
交
之 日 一 日 前,則仍未逾法定期 日 而得列入分配。 乙 或 丙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