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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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2  項 : 「執行  名義附    有條
                   件、期    限 或須債權人提       供擔保   者,於條件      成 就、期    限 屆

                   至  或 供擔保   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之規定,於條件
                   成  就或期   限  屆 至 前,尚不得開始執行。不得開始執行是
                   否當

                   「能否參與分配」與「能否  然包括  不得參與分配?解  領取  釋上  不無  」係屬二事, 疑義  ,有主  張
                                                 分配
                                                      款
                                                                     既
                   然  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於            製作  分配表時亦予列入,           僅
                   於其   取 得執行   名義   後,始能    領款  ,則   附停止   條件或期     限
                   之債權其債權人亦得聲明參與分配,                   只 於條件   成 就或期

                   限  屆 至 後,  才 能 領取   分配  款  。此說   雖 有其立   論基礎    ,惟
                   目前實務仍採「條件未            成 就或期   限  未屆  至 ,請求權尚不
                   可行   使 , 自 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之見解               (  註 ) 。

               二、有    關 最高  限 額 抵 押權人     (  例 如 銀 行 ) ,對於債務人之或有
                   債權
                         (
                                                      項之規定參與分配
                   權  )  ,於依強制執行法第  例  如因  代客戶出  具履 34  約保證書  2  等行為而  取  得之債
                                              條第
                   時,得否一
                   ( 一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併 聲明  乙節:  34    條第  2  項後  段:  「依法對於執
                       行標的物有      擔保  物權或    優 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            問

                       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              出  其權  利證  明 文 件,聲
                       明參與分配。」之規定,可              知抵  押權人得就未屆清
                       償期之債權聲明參與分配,不受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第  2  項之  限 制,惟對於條件尚未          成 就之債權,則未

                       為 相 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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