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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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2 項 : 「執行 名義附 有條
件、期 限 或須債權人提 供擔保 者,於條件 成 就、期 限 屆
至 或 供擔保 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之規定,於條件
成 就或期 限 屆 至 前,尚不得開始執行。不得開始執行是
否當
「能否參與分配」與「能否 然包括 不得參與分配?解 領取 釋上 不無 」係屬二事, 疑義 ,有主 張
分配
款
既
然 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於 製作 分配表時亦予列入, 僅
於其 取 得執行 名義 後,始能 領款 ,則 附停止 條件或期 限
之債權其債權人亦得聲明參與分配, 只 於條件 成 就或期
限 屆 至 後, 才 能 領取 分配 款 。此說 雖 有其立 論基礎 ,惟
目前實務仍採「條件未 成 就或期 限 未屆 至 ,請求權尚不
可行 使 , 自 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之見解 ( 註 ) 。
二、有 關 最高 限 額 抵 押權人 ( 例 如 銀 行 ) ,對於債務人之或有
債權
(
項之規定參與分配
權 ) ,於依強制執行法第 例 如因 代客戶出 具履 34 約保證書 2 等行為而 取 得之債
條第
時,得否一
( 一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併 聲明 乙節: 34 條第 2 項後 段: 「依法對於執
行標的物有 擔保 物權或 優 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 問
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 出 其權 利證 明 文 件,聲
明參與分配。」之規定,可 知抵 押權人得就未屆清
償期之債權聲明參與分配,不受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第 2 項之 限 制,惟對於條件尚未 成 就之債權,則未
為 相 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