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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後 ) 始 補 正 者 , 僅 得就其他債權人受償 餘 額而
受清償。
( 三 ) 聲請 併 案強制執行而未提 出原 已取得之執行名義
者 , 除 受聲請之法院係 原 第一 審 法院時,執行法
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第 2 項 本文 調 閱卷宗
外 ,如經法院命 補 正而未及時 補 正,於執行 標的
物拍賣
權人受償 終結後 餘 額而受清償。 ( 拍 定後 ) 始 補 正 者 , 僅 得就其他債
研討結 果 : 照審查 意見通 過 。
提案機關:臺灣臺 中 地方法院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倘其執行 名義附 有條件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