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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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後  )   始  補 正  者  , 僅  得就其他債權人受償        餘 額而
                       受清償。

                   ( 三  ) 聲請  併 案強制執行而未提        出原  已取得之執行名義
                       者 , 除  受聲請之法院係         原  第一  審 法院時,執行法
                       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第   2  項 本文   調  閱卷宗

                       外 ,如經法院命        補 正而未及時       補 正,於執行      標的
                       物拍賣

                       權人受償  終結後 餘 額而受清償。   (  拍 定後  )   始 補 正 者 , 僅 得就其他債
                    研討結   果 : 照審查     意見通   過 。

                    提案機關:臺灣臺          中 地方法院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倘其執行                     名義附    有條件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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