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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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37
二、外債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債之概念與分類
外債之概念
1.
依據中國國家發展 計畫委 員 會 ( 現 已改 制為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 ) 、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 局於 2003 年 1 月 8 日聯合頒布之 《外債管理 暫行辦
居民承
」,是指境內機構對非
法》第
條至第
以外幣表 2 示 之債務。所謂 4 條規定,所謂 「 境內機構 「外債 」 ,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 設 立之 擔的
常設
機構,包括但 不限 於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 企 業、事業 單 位 和社會 團
體。所謂 「 非 居民 」 ,是指中國境外之機構、自然人及其在中國境內依法
設立之非 常設 機構。
外債之分類
2.
首先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5 條規定, 按照 債務 類型 劃分,
外債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中國政府 向外國政府 舉借 之官方信貸。
(1)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中國政府
(2)
合國 農 業發展 基 金會和其 他 國際性、地區性金融機構 向世界 銀行、 亞洲 開發銀行、聯 之非商
舉借
業性信貸。
(3) 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 向非居民 舉借 之商業性信貸,包括:
A. 向境外銀行和其 他金融機構 借款;
B. 向境外 企業、其 他機構和自然人 借款;
C. 境外發行中 長期 債券 ( 含可轉換債券 ) 和短期債券 ( 含商業票據、
大額可轉讓 存單等);
D. 買方信貸、 延期付款和其 他形式之貿易融資;
國際融資租賃;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