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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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37





                           二、外債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債之概念與分類


                               外債之概念
                             1.
                               依據中國國家發展          計畫委   員 會  (  現 已改  制為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 ) 、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           局於   2003  年  1  月  8  日聯合頒布之   《外債管理      暫行辦

                                                                                       居民承
                                                                 」,是指境內機構對非
                           法》第
                                    條至第
                           以外幣表   2  示 之債務。所謂  4  條規定,所謂  「 境內機構  「外債 」 ,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    設 立之   擔的
                                                                                             常設
                           機構,包括但       不限  於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                企 業、事業     單 位 和社會    團
                           體。所謂    「 非 居民   」 ,是指中國境外之機構、自然人及其在中國境內依法
                           設立之非    常設  機構。

                               外債之分類
                             2.
                               首先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5  條規定,    按照  債務  類型   劃分,

                           外債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中國政府               向外國政府      舉借  之官方信貸。
                               (1)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中國政府
                               (2)
                                   合國  農 業發展    基 金會和其     他  國際性、地區性金融機構  向世界  銀行、  亞洲  開發銀行、聯  之非商
                                                                                      舉借
                                   業性信貸。
                               (3)   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            向非居民     舉借  之商業性信貸,包括:
                                  A.   向境外銀行和其      他金融機構      借款;

                                  B.   向境外  企業、其    他機構和自然人        借款;
                                  C.   境外發行中    長期  債券   (  含可轉換債券     )   和短期債券    (  含商業票據、
                                     大額可轉讓      存單等);
                                  D.   買方信貸、    延期付款和其      他形式之貿易融資;

                                    國際融資租賃;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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