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1 - 中國金融法
P. 951
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41
依據 《 國家重 大建設 專 案稽 察 辦 法 》 之規定, 向 使用外債資金之國家重 大
建設 專案派 出稽察特派員,對專 案之實施和資金使用 情況進 行稽察。
(四)外債償還與風險監管
外債之償還
1.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31 條至第 35 條之規定,外債 償還 採取
的是 「 主權外債由國家 統 一對外 償還 ,非主權外債自行 償還」 之 原 則。 進
一 步 言,主權外債資金是由
任 。非主權外債
者,國內債務人應當對 財 政部或 財 政部直接或透過金融機構 轉 貸金融機構 承 擔 償還責 轉 貸 給 國內債務人
之債務人可以用自有外匯資金 償還 外債,亦可經外匯管理部門 核 准 用人 民
幣 購 匯 償還 外債。債務人無法 償還 之外債,有擔保人者,應當由擔保人 負
責償還 。擔保人 按照 擔保合同規定 需 要 履 行對外代 償 義 務時,應當 到 外匯
管理部門 辦理對外擔保 履約核准手續。
2.
風險之監管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36 條、 第 37 條之規定,債務人應當加
強外債風險管理,適時調整和 優化 債務結構。在 不擴大原 有外債規 模 之 前
提 下 ,經國家發展和
償還高 成本外債等方式, 改革 委 員 會 核 准 ,債務人可以透過 優化 債務結構。其中,涉及主權 借 入低 成本外債、
降 低 外債成本,
外債者, 需 經 財 政部 核 准 。債務人可以保 值 避 險為目的, 委 託具有相關資
格之金融機構 運用金融 工具規 避外債之匯 率和利率 風險。
此外,同法 第 38 條、 第 39 條規定,外債管理部門 根據國家法律、法
規和 《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 辦 法 》 等規定,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
管。外債管理部門 履 行監管 職 責 時,有權要 求 債務人和相關 單 位 提供有關
資料,檢查 有關 帳目和資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