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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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法  第  17  條規定,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              舉借   外債實行總      量 控
                                制。
                            (6)   同法  第18  條規定,外商投資       企業舉借    之中   長期  外債  累計發生     額和短
                                期 外債   餘額  之和應當控制在         審批  部門   批 准 之專   案  總投資和    註  冊 資

                                本之間的     差額  以內。在     差額   範 圍 內,外商投資        企  業可自行    舉借  外
                                債。超出     差額  者,須經    原審批    部門重   新核定專     案總投資。

                          2.   外債之擔保




                        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部門之有關規定。境內機構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19  條至第  22  條規定,境內機構對外擔  不得  為
                        非經  營 性質之境外機構提供擔保。               未 經國務    院 批 准 , 任何   政府機關、社會

                        團 體、事業     單 位 不得   舉借  外債或對外擔保。境內機構對外                 簽訂   借 款合同或
                        擔保合同     後 ,應當依據有關規定           到 外匯管理部門       辦 理 登記   手 續 。國際商業
                        貸款  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             登記  後方能生     效。


                          3.
                            外債之使用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23  條至第    27  條規定,外債資金應當主
                        要用於經濟發展和存           量 外債之結構調整。在外債之使用                 途徑  方面,中國對
                        不 同種

                                                  貸款重
                        政府貸款等中  類 之外債的使用作出  長期  國外  優惠  不 同之規定。其中,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  點 用於  基 礎 性和  公 益性  建設  項目,並  向
                        中 西 部地區    傾斜  ;中   長期  國際商業貸款重         點 用於  引 進 先 進 技術    和 設 備,以
                        及 產 業結構和外債結構調整;境內                企 業所   借 中 長期  外債資金,應當         嚴 格按
                        照 批 准 之用   途 合理使用,      不得   挪 作 他 用,確    需變  更 用 途 者,應當      按照原   程

                        式 報批  ;境內    企 業所   借短  期 外債資金主要用作流動資金,                不得   用於  固 定資
                        產投資等中     長期   用途。
                            此外,同法      第  28  條至第    30  條規定,使用外債資金之           固定資    產投資專
                        案 應當實行專      案 法人   責 任 制,由專     案 法人對外債資金之使用            效 益 負責   。外

                        債管理部門      負責  對外債資金使用         進 行管理和監      督 。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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