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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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法 第 17 條規定,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 舉借 外債實行總 量 控
制。
(6) 同法 第18 條規定,外商投資 企業舉借 之中 長期 外債 累計發生 額和短
期 外債 餘額 之和應當控制在 審批 部門 批 准 之專 案 總投資和 註 冊 資
本之間的 差額 以內。在 差額 範 圍 內,外商投資 企 業可自行 舉借 外
債。超出 差額 者,須經 原審批 部門重 新核定專 案總投資。
2. 外債之擔保
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部門之有關規定。境內機構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19 條至第 22 條規定,境內機構對外擔 不得 為
非經 營 性質之境外機構提供擔保。 未 經國務 院 批 准 , 任何 政府機關、社會
團 體、事業 單 位 不得 舉借 外債或對外擔保。境內機構對外 簽訂 借 款合同或
擔保合同 後 ,應當依據有關規定 到 外匯管理部門 辦 理 登記 手 續 。國際商業
貸款 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 登記 後方能生 效。
3.
外債之使用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23 條至第 27 條規定,外債資金應當主
要用於經濟發展和存 量 外債之結構調整。在外債之使用 途徑 方面,中國對
不 同種
貸款重
政府貸款等中 類 之外債的使用作出 長期 國外 優惠 不 同之規定。其中,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 點 用於 基 礎 性和 公 益性 建設 項目,並 向
中 西 部地區 傾斜 ;中 長期 國際商業貸款重 點 用於 引 進 先 進 技術 和 設 備,以
及 產 業結構和外債結構調整;境內 企 業所 借 中 長期 外債資金,應當 嚴 格按
照 批 准 之用 途 合理使用, 不得 挪 作 他 用,確 需變 更 用 途 者,應當 按照原 程
式 報批 ;境內 企 業所 借短 期 外債資金主要用作流動資金, 不得 用於 固 定資
產投資等中 長期 用途。
此外,同法 第 28 條至第 30 條規定,使用外債資金之 固定資 產投資專
案 應當實行專 案 法人 責 任 制,由專 案 法人對外債資金之使用 效 益 負責 。外
債管理部門 負責 對外債資金使用 進 行管理和監 督 。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