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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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39




                           (三)外債之舉借、擔保和使用

                             1.   外債之舉借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10  條、  第  11  條規定,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會同有關部門        根 據國   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         需 要,以及國際收支          狀況  和
                           外債  承受  能力,制定國家         借 用外債    計畫  ,合理確定全        口 徑 外債之總     量 和結
                           構調控目    標 。國家    根 據外債    類型   、 償還責   任 和債務人性質,對          舉借   外債實
                           行分  類管理。

                                   同法
                               (1)
                                   外 舉借 第12 。國家發展與 條規定,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  改革  委 員 會會同  財 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  統一對
                                                                                             世界
                                   銀行、   亞洲   開 發銀行、聯合國         農 業發展    基 金會和外國政府貸款備

                                   選 專 案 規  劃  , 財 政部  根  據規  劃 組織對外談判、         磋 商、  簽訂   借 款協
                                   定和對國內債務人直接或通過有關金融機構                       轉  貸。其中,      世界  銀
                                   行、  亞洲   開  發銀行、聯合國        農 業發展    基 金會和重     點 國別外國政府
                                   貸款備   選項目規     劃須經國務      院批准。
                               (2)   同法  第13  條規定,  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由                 財政部    報國務

                                   院  審批  ,並  納 入 國家   借  用外債   計畫  。其   他任何    境內機構在境外發
                                   行中  長期   債券  均 由國家發展與        改革  委  員 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           局審
                                                 審批
                                   核
                                              院
                                   批  後  報  國務 設  定 滾 動發行者,由國家外匯管理  ;在境外發行  短  期  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  局  會同國家發展和  局審 改
                                     ,其中
                                   革委員會審批       。
                               (3)   同法  第14  條規定,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            舉借   中長期   國際商業貸款實
                                   行  餘額  管理,   餘額   由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同有關部門       審核   後 報

                                   國務  院審批    。
                               (4)   同法  第15  條、  第16  條規定,境內中資      企業等機構      舉借  中長期    國際商
                                   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 批 准 。國家對境內中資機構
                                   舉借短   期  國際商業貸款實行          餘額  管理,    餘額  由國家外匯管理         局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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