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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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39
(三)外債之舉借、擔保和使用
1. 外債之舉借
依據 《外債管理 暫行辦法》第 10 條、 第 11 條規定,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會同有關部門 根 據國 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 需 要,以及國際收支 狀況 和
外債 承受 能力,制定國家 借 用外債 計畫 ,合理確定全 口 徑 外債之總 量 和結
構調控目 標 。國家 根 據外債 類型 、 償還責 任 和債務人性質,對 舉借 外債實
行分 類管理。
同法
(1)
外 舉借 第12 。國家發展與 條規定,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 改革 委 員 會會同 財 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 統一對
世界
銀行、 亞洲 開 發銀行、聯合國 農 業發展 基 金會和外國政府貸款備
選 專 案 規 劃 , 財 政部 根 據規 劃 組織對外談判、 磋 商、 簽訂 借 款協
定和對國內債務人直接或通過有關金融機構 轉 貸。其中, 世界 銀
行、 亞洲 開 發銀行、聯合國 農 業發展 基 金會和重 點 國別外國政府
貸款備 選項目規 劃須經國務 院批准。
(2) 同法 第13 條規定, 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由 財政部 報國務
院 審批 ,並 納 入 國家 借 用外債 計畫 。其 他任何 境內機構在境外發
行中 長期 債券 均 由國家發展與 改革 委 員 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 局審
審批
核
院
批 後 報 國務 設 定 滾 動發行者,由國家外匯管理 ;在境外發行 短 期 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 局 會同國家發展和 局審 改
,其中
革委員會審批 。
(3) 同法 第14 條規定,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 舉借 中長期 國際商業貸款實
行 餘額 管理, 餘額 由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同有關部門 審核 後 報
國務 院審批 。
(4) 同法 第15 條、 第16 條規定,境內中資 企業等機構 舉借 中長期 國際商
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和 改革 委 員 會 批 准 。國家對境內中資機構
舉借短 期 國際商業貸款實行 餘額 管理, 餘額 由國家外匯管理 局核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