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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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50  萬元  以下罰款。
                               (3)   取消  直接  負責  之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一定    期限  直至終身     在中國境
                                  內之   任職  資 格 ,  禁 止 直接   負責  之 董  事、  高級   管理人   員  和其  他 直
                                  接責任人員一定        期限  直至終身     在中國境內      從事銀行業      工作。

                            7.   外國銀行代表處      違反   本條  例規定,     從事經   營性活動者,由國務           院銀
                               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      責令  改正  ,給予    警告  ,沒收違法所       得,違法所      得
                               50  萬元  以上者,並處      違法所    得一倍以上      五倍  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
                               得或者    違法所   得不  足   50  萬元  者,處    50  萬元  以上   200  萬元  以下罰

                                          重者,由國務
                               款;
                                                       院銀行業監
                               罪者,依法  情節嚴  追究刑  事責任。              督管理機構      予以撤銷     ;構成   犯
                            8.   未經批准變更辦公場         所者,   未按照    規定  向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

                               構報送    資料者,    違反   本條  例或者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之其        他
                               規定者,由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      責令   改正  ,給予    警告  ,並處
                               10  萬元  以上   30  萬元  以下罰款;     情節嚴    重者,   取消  首席   代表一定    期
                               限 在中國境內之        任職  資  格 或者要    求 其代表之外國銀行          撤換首席     代
                               表;  情節特別嚴重者,由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      予以撤銷    。




                        三、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法律制度




                        (一)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之性質

                            外國金融機構駐         華 代表機構是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                     獲准設   立並

                        從事諮詢、聯       絡、市場    調查等非經      營性活動之      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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