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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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50 萬元 以下罰款。
(3) 取消 直接 負責 之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一定 期限 直至終身 在中國境
內之 任職 資 格 , 禁 止 直接 負責 之 董 事、 高級 管理人 員 和其 他 直
接責任人員一定 期限 直至終身 在中國境內 從事銀行業 工作。
7. 外國銀行代表處 違反 本條 例規定, 從事經 營性活動者,由國務 院銀
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 責令 改正 ,給予 警告 ,沒收違法所 得,違法所 得
50 萬元 以上者,並處 違法所 得一倍以上 五倍 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
得或者 違法所 得不 足 50 萬元 者,處 50 萬元 以上 200 萬元 以下罰
重者,由國務
款;
院銀行業監
罪者,依法 情節嚴 追究刑 事責任。 督管理機構 予以撤銷 ;構成 犯
8. 未經批准變更辦公場 所者, 未按照 規定 向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
構報送 資料者, 違反 本條 例或者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之其 他
規定者,由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 責令 改正 ,給予 警告 ,並處
10 萬元 以上 30 萬元 以下罰款; 情節嚴 重者, 取消 首席 代表一定 期
限 在中國境內之 任職 資 格 或者要 求 其代表之外國銀行 撤換首席 代
表; 情節特別嚴重者,由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 予以撤銷 。
三、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法律制度
(一)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之性質
外國金融機構駐 華 代表機構是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 獲准設 立並
從事諮詢、聯 絡、市場 調查等非經 營性活動之 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