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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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21




                             2.   在境外設立或收購金融機構之條件

                               在境外    設 立或收   購 金融機構應當        滿足  所在地當地之法律規定,並應                符
                           合中國法律對中國有關機構              申請   在境外   設 立或收    購 金融機構之相關規定。
                           其中,中國法律規定之           基本條    件包括:

                               (1)   境內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之條           件
                                  依照《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         辦法》第     4  條規定,境內金融機構           申請  設
                                  立或收  經中國銀監會  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  批准,依法  登記  註冊,並 條件:      「經營金融
                                                                   下列
                                                                         持有其頒發之
                                  A.
                                  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
                                                                          年以上經
                                  頒發之  許可證」;B.     經國家外匯管理  許可證」,並有  局批  准經營外匯業務,  營外匯業務之經  持有由其
                                                                        3
                                  驗和與經     營業務相適應之人         員;C.   有合法之資金來        源;D.   有不低   於
                                  8,000  萬元  人民幣等   值外匯之自有資金。
                               (2)   境內非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之條           件
                                  依照《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         辦法》第     5  條規定,境內非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              下列  條件:

                                  A.  經有關部門    批准成立,依法         登記  註冊之大型公       司、  企業;    B.  在境
                                  外設有集團性公司、           企業或者其 意在境外  他大型 設立金融機構,並有  企業,並有較  好之基礎和盈
                                                                                               億
                                      景;C.
                                             經主管部門同
                                                                                          於
                                                                                      不低
                                  利前
                                                                                             1
                                  元人民幣等
                                  應之人    員。  值外匯之自有資金;           D.  有與其經   營金融及外匯業務相適
                               (3)   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之條
                                   件
                                  依照《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         辦法》第     6  條規定,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
                                  非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              下列  條件:
                                  A.  經主管部門    批准,依法在境外          設立,有    正式批准文件       和在所在地
                                  合法   營業之   證明  材料;B.    擬設機構地區中資金融機構力               量較弱,有
                                  必要設立金融機構;           C.  所提  申請  符合有關國家或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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