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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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21
2. 在境外設立或收購金融機構之條件
在境外 設 立或收 購 金融機構應當 滿足 所在地當地之法律規定,並應 符
合中國法律對中國有關機構 申請 在境外 設 立或收 購 金融機構之相關規定。
其中,中國法律規定之 基本條 件包括:
(1) 境內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之條 件
依照《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 辦法》第 4 條規定,境內金融機構 申請 設
立或收 經中國銀監會 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 批准,依法 登記 註冊,並 條件: 「經營金融
下列
持有其頒發之
A.
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
年以上經
頒發之 許可證」;B. 經國家外匯管理 許可證」,並有 局批 准經營外匯業務, 營外匯業務之經 持有由其
3
驗和與經 營業務相適應之人 員;C. 有合法之資金來 源;D. 有不低 於
8,000 萬元 人民幣等 值外匯之自有資金。
(2) 境內非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之條 件
依照《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 辦法》第 5 條規定,境內非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 下列 條件:
A. 經有關部門 批准成立,依法 登記 註冊之大型公 司、 企業; B. 在境
外設有集團性公司、 企業或者其 意在境外 他大型 設立金融機構,並有 企業,並有較 好之基礎和盈
億
景;C.
經主管部門同
於
不低
利前
1
元人民幣等
應之人 員。 值外匯之自有資金; D. 有與其經 營金融及外匯業務相適
(3) 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之條
件
依照《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 辦法》第 6 條規定,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和
非金融機構 申請 設立或收 購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具備 下列 條件:
A. 經主管部門 批准,依法在境外 設立,有 正式批准文件 和在所在地
合法 營業之 證明 材料;B. 擬設機構地區中資金融機構力 量較弱,有
必要設立金融機構; C. 所提 申請 符合有關國家或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