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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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涉外金融法 917
法所 得 50 萬元 以上者,並處 違 法所 得 一 倍 以上 五倍 以 下 罰 款; 沒
有違法所 得或者 違法所 得不 足 50 萬元 者,處 50 萬元 以上 200 萬元
以下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或者 逾期不改正 者,可以 責令停 業整 頓或
者吊銷 其金融 許可證;構成 犯罪 者,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3. 未按照 有關規定 進行資 訊披露 者, 拒絕 或者 阻礙 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
構依法 進行之監 督檢查 者,提供 虛假 之或者 隱瞞 事實 財務會
重要
之
計報告 、報表或者有關資 料者, 隱匿 、損毀 監督檢查 所需之文件 、
證件 、帳簿、電子 資料或者其 他資料者, 未經任職 資格核准任 命董
50
事、
院
特 別監管 高級 管理人 施者,由國務 員 、 首席 代表者, 銀行業監 拒絕 督 執行本條 例第 改正 條規定之 20
管理機構
責令
,處
措
萬元 以上 50 萬元 以 下 罰 款; 情 節 特 別 嚴 重或者 逾 期不改正 者,可
以責令停 業整 頓、吊銷 其金融 許可證、撤銷 構成 犯罪 者,
代表處;
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
4 外資銀行 營 業性機構 違反 本條 例 有關規定, 未按期 報送 財 務會 計報
告、報表或者有關資 料,或者 未按照 規定制定有關業務規則、 建立
健 全有關管理制度者,由國務 院 銀行業監 督 管理機構 責令 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 者,處 10 萬元 以上 30 萬元 以下罰款。
外資銀行 營業性機構 違反 本條 例第四 章有關規定 從事經 營或者 嚴重
5.
院
違反
責令
情節特別嚴重或者
50
20
正,處 其 他 審 慎 經 營 規則者,由國務 萬元 以下罰款; 銀行業監 督 管理機構 逾期不改 改
以上
萬元
正者,可以 責令停 業整 頓或者 吊銷 其金融 許可證。
6. 外資銀行 營業性機構 違反 本條 例規定,國務 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
除依照《 外資銀行管理條 例》第 63 條至第 67 條規定處 罰外,並可
以區別 不同情形, 採取下列措 施:
(1) 責令 外資銀行 營業性機構 撤換 直接 負責 之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和
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
(2) 外資銀行 營 業性機構之行為 尚 不 構成 犯罪 者,對直接 負責 之 董
事、 高級 管理人 員 和其 他 直接 責 任 人 員給予 警告 ,並處 5萬元 以